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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屋面
6.2.1 航空工业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工业大型、重要的建筑,其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20年;
2 航空工业一般的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0年;
3 工艺有特殊需求、特别重要的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应进行专项防水、排水设计。有大量开洞要求的屋面应采用卷材防水系统,采取完善的细部构造防水措施。
6.2.2 钢筋混凝土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3%;金属板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卷材防水大型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
6.2.3 屋面绝热层应采用憎水性或吸水率低的材料,绝热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当卷材防水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时,设计应明确绝热层的抗压强度、容重及燃烧性能等重要性能参数,屋面基层压型钢板的基板厚度不宜小于0.75mm。
6.2.4 强风台风地区、复杂体型或特别重要的机械固定法施工的卷材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设计应明确要求提供抗风揭试验验证报告。
6.2.5 屋面天沟应满足排水计算容量及荷载要求,大型屋面内檐沟及天沟应设溢水设施,泛水高度及节点设计应满足地区暴雨时不发生倒灌现象,金属板屋面宜采用外檐沟排水系统,严寒地区内檐沟、天沟内宜采取防积雪冰冻措施。
6.2.6 严寒、寒冷地区屋面宜采用内排水系统,不宜采用金属板屋面防水系统。工艺有特殊要求、遇水产生危险的场所,室内上空不应敷设雨水管道,不宜设天窗及屋面设备洞口。
6.2.7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中,应综合考虑结构荷载、建筑防水、屋面排水、通风散热、电气安全、设备检修等技术因素。
6.2.8 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m的厂房,应设上屋面的检修钢梯及护笼,超过14m时宜采用斜钢梯并设中间平台,经常上人屋面的钢梯,应采用斜钢梯,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8m。当建筑周长大于400m时,应保证每250m之内都有可达屋面的设施。多层建筑宜设楼梯间通达屋面,否则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室外检修钢梯。
6.2.9 建筑屋面防水、排水系统应作定期维护,每年至少在雨季(冬季降雪)之前做一次巡检,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寒冷、严寒地区宜考虑屋面清除积雪的措施。
6.2.1 目前屋面的防水设计中,开始注重整体设防、系统设计概念,应建立起防排结合、刚柔共济、节点密封、复合防水、性能优化的新的理念,由过去孤立的防水层设计转向根据基层特点、工艺要求,防、排结合一体化设计原则。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按照建筑物类别、防水层选用材料,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级。但此规范中未明确要求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且对防水材料层数的规定未包含单层屋面防水系统的相关规定,故本规范中作相对调整。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确定的年限,利于质量的控制。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 53,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是指房屋防水层及相关构造层失效须翻修,重新设计、施工恢复防水功能而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隔5年~10年进行维修属于正常修缮工作。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单层屋面系统是指选用一道单层内为增强型高分子材料、高品质的卷材防水层,采用机械固定、满粘和空铺方法,将结构层、隔汽层(设计确定)、保温层、防水层等层次结合起来,并将卷材接连成一体,形成完整耐久的屋面防水系统。中航工业近年来完成了数百个项目、数百平方米的单层屋面防水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故本规范中未限定防水层数。
屋面专项防水设计包括:屋面细部构造设计,即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部位,排水专项计算、设计等内容,二次结构的细化设计,屋面板、卷材的风揭实验报告及计算等。
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检验。
6.2.2 从大量的工程实践来看,金属压型板屋面防水系统因设计、材料、施工、维护等综合因素渗漏的概率较大,重要项目不推荐使用。特殊情况下使用,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小于5%时应采取特殊防漏水措施,进行专项防水设计、专业化施工。有条件时应采用5%以上的坡度,利于排水。金属压型板材的固定和搭接处应密封处理,不应有渗漏现象。
防水卷材可按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和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选用,其外观质量和品种、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应根据当地历年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屋面坡度和使用条件等因素,选择耐热度、低温柔性相适应的卷材。
6.2.4 根据地区最大风力、建筑高度、坡度、建筑环境、建筑形式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风荷载计算,应对设计选定的防水卷材、保温隔热材料、隔汽材料和机械固定件等组成的屋面系统进行抗风揭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风荷载设计要求,应根据风荷载设计计算和试验数据,确定屋面檐角区、檐边区、中间区固定件的布置间距。对有业主有保险商FM认证要求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设计、校核。
部分用词不统一,如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表述为“抗风掀”,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表述为“金属压型板屋面”。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等均称为“金属板屋面”、“抗风揭”。本规范统一名词为“金属板屋面”、“抗风揭”。
6.2.5 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对于一般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宜为10年,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宜小于50年。
6.2.6 寒冷地区采用外排水时,雨水排水管道不宜设置在建筑北侧,当布置在北侧时,宜采用金属管,并保证足够的冰荷载强度。结构专业应保证在女儿墙内侧冰雪荷载下的屋面结构强度,考虑到以往工程的经验教训,南侧女儿墙不宜超过1.5m。
雨水管道不应敷设在下列场所: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精密机械、设备、遇水会产生危害的产品及原料的上空;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减少甚至不设天窗及屋面设备洞口,也是为了减少屋面渗漏的概率。
工艺有特殊要求、遇水产生危险的场所包括特别贵重的工艺设备、铸镁厂房的熔化浇注工段等。
6.2.7 在建筑屋面上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防火安全的复核,并满足建筑其他相关安全性要求,为光伏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提供必要的空间和承载条件,并满足所在部位的防水、排水和系统检修的要求。应满足光伏组件的被动式冷却或主动式冷却(系统需要时)的建筑构造要求,在多雪地区应采取融雪、扫雪及避免积雪滑落后遮挡光伏组件的措施。如采取扫雪措施,应在设计中设置扫雪通道及人员安全保障设施,在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应考虑光伏组件表面清洗设施,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组件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保护层。
6.2.8 无楼梯通达的屋面应交代上屋面检修设施,若屋面为不上人屋面,出屋面楼梯间仅供屋面设备检修人员使用,使用单位应妥善管理,上锁。对于屋面四周没有女儿墙、女儿墙(或屋面檐口)与屋面高差小于500mm的屋面四周需采取检修防坠落措施。
6.2.9 屋面工程应建立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屋面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严防水落口、天沟、檐沟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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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环境保护
- 12.2 职业安全卫生
- 12.3 节能
- 附录A 航空工业车间或场所的工作环境分类
- 附录B 工艺设备、人员、面积分类
- 附录C 部分航空厂房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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