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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厂址选择


5.2.1  对于含有试飞机场的航空企业选址应充分考虑和分析场址的空域条件、气象条件、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净空条件、电磁环境、噪声影响以及其他对试飞有影响的因素,试飞机场的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5.2.2  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飞机大部件的运输对厂区外部交通条件的特殊要求。

5.2.3  对含航空发动机试验区的航空企业选址应充分考虑厂址的动力供应条件,以及试验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条文说明

5.2.1  试飞机场选址时,应与空域管理部门、机场审批部门以及城乡规划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机场场址应具备以下条件:

    (1)空域条件:场址空域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结合试飞科目的要求确定,试飞机场与相邻机场的空域间距应根据拟建机场、相邻机场的军、民用性质,选择相应的规范标准作为设计依据。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试飞机场,应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试飞空域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的距离。

    (2)气象条件:风力、风向、雷电、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较高的要求。

    (3)地形、地质条件:场址应有适宜建设机场的地形、地质条件。

    (4)净空条件: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有关规定。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题论证。

    (5)电磁环境:对飞机起降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机场通信、导航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6)噪声影响:飞机起降、滑行应满足周边区域噪声控制规划的要求。

    (7)试飞机场的选址除了应满足机场本身的地面、空中条件外,还应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对场址附近的历史文化遗产、鸟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影响,符合《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5.2.2  交通条件除指道路交通条件外,还包括水运、桥涵等方面的交通因素。

    飞机大部件主要有机身、机翼、水平尾翼、垂尾及大型发动机等,大部件运输对道路宽度、坡度、立交限高有特殊要求。因此厂址选择需要考虑厂区外部交通条件是否满足运输大部件的特殊要求。

    例如,在实施天津空客A 320总装线项目时,由于大部件采用海运方式运至天津港口,为此专门对连接厂区与港口之间的市政道路进行相应改造,满足大部件运输车辆行驶的要求。

5.2.3  航空发动机试验区一般需要恒定的大负荷电力供应条件,厂址选择需要予以考虑;同时,由于航空发动机试验产生强烈振动、噪声等,选址时应考虑避免对周围的居住区、城市公共场所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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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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