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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员配备


4.2.1  生产工人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劳动量计算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计算工人人数;

              h——单位产品在该工种的定额工时;

              n——产品的年生产纲领;

              t′——该类工人的设计年时基数;

              k——多机床管理系数,即一个工人看管的机床数量;

              γ——工时利用率,员工在工作班完成定额工时时间与工作班时的比例。γ可取0.95。

    2  生产率计算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计算工人数;

              n——产品年生产纲领;

              φ——工人小时生产率定额;

              t′——该类工人的设计年时基数;

              γ——工时利用率。 

    3  岗位定员法应按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人多机床管理系数配置生产工人。

    4  分班系数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计算操作工人数;

              a——需开动的设备台数(台);

              f——分班系数(人/台)。两班制取1.8~1.2;一班制取0.9~0.6;三班制不宜用此方法。

4.2.2  辅助工人应按生产岗位和生产班制配置。全厂(所)性仓库应按需要配置辅助工人。

4.2.3  科技人员、行政人员、政工人员、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或全所职能部门人员按岗位或人员比例配置。全厂或全所职能部门人员应占全厂或全所总人数的13%~15%。

    2  车间基层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人员、政工人员、服务人员应按岗位或生产班制配置。

4.2.4  人员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生产工人的确定。

    1  劳动量计算法。

    按该部分工人承担的总劳动量(人时)来计算工人数。本方法主要用于基本生产工人的计算,也用于按定额工时考核的辅助车间的辅助生产工人的计算。

    现行国家标准《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工时构成》GB/T 14163-2009中工时消耗构成包括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定额时间指“员工为完成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直接和间接的全部工时消耗”;非定额时间指“员工在工作班内所发生的无效劳动和损失的时间”。按照这个标准,员工在其工作班内除完成工时定额外,还发生非定额时间,本条采用了工时利用率。

    目前设计工作中建设单位提供的定额工时与实作工时不一,工时利用率应从严控制。

    工时利用率一般取95%。

    本条直接把多机床管理系数引入了公式。从公式本身的物理意义上讲,是不可以把工时定额按多机床管理分成小份额去计算人数的。

    2  生产率计算法。

    按该类工人生产该类零件或产品的单位时间生产率定额及需要完成的生产量计算工人数。

    航空工业一般情况下很少采用按工人小时完成产品数量定额计算生产工人。但生产率计算法是基本生产工人的主要计算方法之一,本规范纳入了这种计算方法。

    3  岗位定员法。

    主要用于需要多个工人共同操作的大型、复杂设备的工人配置、大型航空试验设备的工人配置、电镀及阳极氧化等生产线的工人配置、部分实验室工人的配置等。岗位定员法是航空工业多种设备配备操作工人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特别是复杂、大型的锻造设备、铸造设备、复杂精密机床、特种加工设备、大型复杂的航空试验设备等多有一台设备多人操作的情况。

    航空工业的电镀阳极化生产线也采用岗位定员法配置工人。

    部分实验室按相近技术门类配置工人也属于岗位定员法。

    岗位定员法除按具体工作岗位外,还要按照具体工作岗位或设备的工人多机床管理系数来计算生产工人的数量。

    4  分班系数法。

    按需开动的设备台数及其工作班制,用分班系数来计算操作工人数。本办法主要用于未明确劳动量的设备操作工人数计算。

    这种方法多用于工具车间、非标准设备车间、机修车间或者生产车间的辅助工段的设备操作工人的计算。条文中的分班系数大小按照设计的设备忙闲程度选择,负荷高时取大值。

4.2.2  本条规定了辅助工人配置。

    辅助工人在车间人员配置或全厂全所主要辅助生产部门的工人有明确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内容。本条规定了按岗位配置。明确了全厂性仓库工人按需要配置。

4.2.3  本条规定了科技人员、行政人员、政工人员、服务人员配置。

    本条分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作车间设计,这一类人员配置均可以按岗位配置,需要按班次配置时应考虑二班或者三班的人数,如服务人员。另一个层次对全厂、全所职能部门人员的配置提出了控制指标。

4.2.4  本条规定了人员分类。

    人员分类参照了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也参照了合资方、外资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的表述。

    (1)工人。

    设计中确定工人的数量是设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人数量的多少,是反映企业生产能力的重要方面。工人数量在全厂人员中的比例也是组织设计的管理水平先进与否的重要表现。

    1)生产工人。

    本条定义了生产工人的基本概念,包括基本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辅助工人。

    辅助生产工人与辅助工人区别在于辅助生产工人指工厂或研究所内主要辅助生产部门内从事主要生产活动的工人。辅助工人的定义要宽泛一些,主要指车间内,包括辅助生产部门的车间或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人,一般包括车间或单位内的检验工、工具保管发放工、仓库保管发放工、机修工、电工、转运工、调整工、吊车工等。也包括工厂或研究所内非主要辅助生产部门的单位内的工人,包括印刷厂、档案馆、全厂性仓库、车队、建筑维修、家具维修等单位内的工人。

    (2)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人员和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产品、工装、工艺、设备、仪器、仪表、基建、动力等设计、施工、运行保障等工作的技术员、工程师等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试验、质量保障、计量理化分析、计算机与网络运行保障和软件开发、新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技术员、工程师等。科技管理人员包括厂长、所长、技术副所长、总工程师、总质量师、总设计师、技术科室的处长、科长、技术副处长、副科长、研究室主任、技术副主任、车间主任、车间技术副主任等。

    车间、研究室和技术科室的计划员、调度员、定额员、技安员、环保员、机械员、劳动组织员、技术培训员、技术情报员、翻译、资料员、描图员、气象观测员和计划作业员等,也可划为科技人员。

    (3)行政人员。

    厂长、总经理也属于行政人员,在设计中已统计为科技人员的不重复统计。

    行政领导包括主管人事、劳资、行政、财务的副厂长、副所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质量师、各行政科室科长、处长、室主任等。

    行政工作的处、室工作人员,如厂办、财务、劳资、人事、行政处室工作人员;各单位打字员、机要员、文书、保卫、保密、生活福利、行政业务人员。

    (4)政工人员。

    专职从事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人员。

    (5)服务人员。

    食堂、哺乳室、卫生室、浴室、开水房等设施的工作人员;警卫、门卫、消防人员和各类在编的勤杂人员包括公务、通信、收发、清扫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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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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