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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污水和废水处理


9.4.1  厂区内一般性生产、生活污水、电镀废水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有关规定。

9.4.2  生产过程产生的电镀及阳极氧化废水、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有毒有害废水应根据其性质、水量分别收集、处理或处置。

9.4.3  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

9.4.4  水源型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扩建的科研、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m2,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时,宜设置中水处理回用设施。

9.4.5  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废水宜设置处理回用设施。

条文说明

9.4.1  航空企业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行业或地方有相关标准的,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9.4.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及阳极氧化废水、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有毒有害废水,含有重金属、酸碱、油类或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等。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处理或处置措施,将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很大危害,如:造成地下或地表水水质恶化、人体中毒、致癌等。因此,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车间内产生的电镀及阳极氧化废水应收集后就地处理;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应分别收集,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少量的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大量的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宜就地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地方有相关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9.4.4  提出中水处理回用的要求。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第5.3.1条第2款。处于水源型缺水地区的航空企业的科研、办公等建筑在达到相应规模,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宜设置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对于地方有相关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9.4.5  提出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废水处理回用的要求。

    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废水水量较大,经处理合格后回用于生产线上的某些工段,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对于地方有相关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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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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