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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5.1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5.2 厂区敷设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其他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干管可合并设置。
9.5.3 飞机整机燃油试验间、油箱试验和油箱清洗间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9.5.4 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9.5.2 航空工厂厂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室内外合用消火栓系统管网与自动喷水系统分开设置,将给厂区管路布置带来很大困难,投资也将大幅增加。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管网合并设置,消火栓泵和自动喷水泵可合并或分别设置,比较符合航空工业厂区的实际情况,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也是合理的,因此允许消防管网合并设置。
9.5.3 飞机整机燃油试验间、油箱试验间和油箱清洗间均含有大量的航空煤油,存在燃油泄漏、流淌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其规模及火灾危险程度设置泡沫-水雨淋、闭式泡沫-水喷淋或泡沫炮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航空企业中其他与此类场所性质相似的燃油试验间、车间等可参照本条执行。对于规模较小的相似场所,也可采用泡沫枪、泡沫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9.5.4 由于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区漂洗槽以及通风管道均为玻璃钢等有机材料制作,而且表面处理槽的加热方式由传统的蒸汽加热改为电加热方式,使得表面处理厂房的生产区火灾危险性加大,航空工厂近几年出现多起表面处理厂房因电路老化短路引起火灾的情况。以前往往认为表面处理工艺多为水(溶液)槽,火灾的可能性不大而未设置消火栓系统,故本条强调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火栓应采用防腐材料制作,消防管道及管道支吊架应进行严格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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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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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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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及生产供热
- 10.3 通风
- 10.4 空气调节
- 11 动力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热
- 11.3 供 气
- 11.4 制冷
- 11.5 供 油
- 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节能
- 12.1 环境保护
- 12.2 职业安全卫生
- 12.3 节能
- 附录A 航空工业车间或场所的工作环境分类
- 附录B 工艺设备、人员、面积分类
- 附录C 部分航空厂房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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