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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计算供暖和空调负荷所采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考虑室外极端温、湿度对空调新风负荷的影响确定室外空气参数。

10.1.2  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应按照科研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10.1.3  生产区的集中空调所采用的新鲜空气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并保证室内正压或负压度所需风量;

    2  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30m3/h。

10.1.4  空调房间的允许含尘浓度应按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可取0.3mg/m3(标准状态下)。

10.1.5  工艺性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空调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取值不应大于表10.1.5的规定。

表10.1.5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W/(m2·℃)]

10.1.6  厂房空调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或分散式空调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宜采取实现过渡季节变新风量运行的措施。

10.1.7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耗热量、耗冷量、耗电量应按厂房计量,空调机组、水泵等设备的耗电量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耗热量、耗冷量的计量宜具有远程渎取数据的功能。

条文说明

10.1.1  当室内温湿度控制严格,特别是当空调系统的新风比较大时,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作为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有可能会对空调效果产生较大影响,所以不应直接采用供暖和空调的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另行确定。

10.1.4  现行国家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限定值规定: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总悬浮微粒日平均浓度不许超过0.15mg/m3(标准状态下);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总悬浮微粒日平均浓度不许超过0.3mg/m3(标准状态下);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总悬浮微粒日平均浓度不许超过0.5mg/m3(标准状态下)。本规定考虑航空生产的要求,结合该标准采取≤0.3mg/m3(标准状态下)。

10.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标准》GB 50189并结合航空项目的特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采用表中的数据比较合适,经多年的实际工程证明室温的昼夜波动范围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空气调节系统运行时间内,室温也比较稳定,易于达到所需的室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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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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