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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应满足工艺生产和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可靠性、连续性的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的要求。
8.1.2 工程设计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
8.1.3 爆炸危险、腐蚀性环境及有静电防护要求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8.1.4 电力电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8.1.5 通信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线路敷设应根据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结合地形、地质条件与其他专业管线设计标准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
2 电缆或光缆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8.1.6 当科研、生产、试验区范围较大、布置分散时,电缆、电线宜采用架空敷设,杆距宜为35m~45m。
8.1.1 航空工业工程电气设计依据工艺专业提供的条件而进行,应满足科研生产的电力供应,电力系统供应电能具有不可靠的情况,当发生停电故障时,不能产生爆炸、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等危险事件,同时也不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工艺专业应对生产制造过程中不能停电的要求、流程等提供给供配电专业,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供电连续性。
8.1.5 本条作以下说明:
(1)在距离电话站较远、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所需电缆大于200对时宜采用交接配线或光缆ONU设备。距电话站较近时宜采用直接配线。电缆芯数备用宜为20%~40%,并应与发展的可能性大小和电缆规格系列统一考虑。
(2)电话电缆宜采用线径为0.5mm或0.4mm的全色谱塑料电缆。管道内应采用塑料绝缘与护套电缆,并不得采用铠装电缆;直埋电缆应采用钢带电缆;架空电缆宜采用自承式电缆或普通塑料绝缘与护套电缆。在南方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必要时采用石油膏填充型电缆。
(3)电话、广播、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等不同类型的电缆、光缆利用管道敷设时,宜分管孔布放。每根光缆单独占用管孔布放。每个管孔不得多于2根电缆。广播电缆利用管道敷设时,必须单独占用管孔布放。
8.1.6 广播电缆可采用铠装控制电缆直埋敷设。亦可采用普通控制电缆沿照明杆、通信杆或自立杆敷设。与380V及以下照明线同杆架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m,与通信线同杆架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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