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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门窗
6.5.1 除飞机库门外,厂房大门净尺寸应至少比最大运输件及运输设备宽度加大600mm,净高度应加大300mm;飞机库门应做专项设计;车辆出入频繁的大门内外及附近的人行出入口应采取防撞措施。
6.5.2 厂房人员疏散门应为平开门,疏散门宜采用推杠装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门禁式安全控制系统场所的疏散门,应具有火灾报警后自动解锁释放的功能。除进出飞机库门外,不应在一般厂房大门上设置小门作为疏散门使用。
6.5.3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采暖、空调厂房人员出入口、使用频繁的物流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用风幕系统,外门应采用保温门。
6.5.4 供自然通风的外窗应便于开启、保证合理的通风面积;顶部采光窗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眩光。
6.5.5 储藏贵重、危险的材料或生产贵重、保密产品的场所,宜采取避免视觉通视的措施,门窗、洞口设置的物理防范措施,应与防盗报警、电视监控、门禁等技防系统匹配。
6.5.2 目前有工程利用玻璃平移门作出入口控制系统,这种门当疏散门使用时,存在很大隐患,应在附近另设平开疏散门。工业大门上带的小门一般可用作人行出入口,但因其一般带有门槛、经常上锁、容易变形等因素不能作为疏散门使用。
6.5.4 冷加工厂房,宜设天窗或采光带、采光罩。热加工厂房,宜采用成品通风天窗或带挡风板的天窗。天窗宜朝南、北向开设。严寒地区锯齿型天窗,宜朝南向开设。采用采光带或采光罩时应有防水、安全防护、防辐射热和防眩光等措施。天窗或采光罩,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当利用天然光采光时,建筑物的构造、朝向以及工作场地的布置设计应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各类建筑物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相应规定。当受条件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规定时,宜补充相应的人工照明。
北京、上海等地区、城市颁布了地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11/1025,对排烟面积计算、开启方式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如:北京市现行地方规范规定:“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计算确定。”上海市现行地方规范规定:“厂房、仓库的自然通风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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