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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


8.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工艺设备及产品重要性、环境因素选择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9.2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亦可与其他系统合并设值班室,但厂区应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有直通消防部门或保卫部门的电话。消防控制室及设有火灾报警系统主机的值班室应能对各联动控制设备进行现场编程处理,相关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首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飞机喷漆机库设计规范》GB 50671等的有关规定。其次,对于按照以上规范未规定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其内部存在大量贵重设备的建筑物(如理化实验楼、数控机加厂房等),宜在投资充裕的情况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火灾危险性较高,但由于受保护区域自身环境问题不适合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如试车台厂房的试车间区域),或其他专业设计功能要求有相应火警控制功能,但由于受保护区域自身环境问题不适合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如表面处理车间区域),可选择在合适的部位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来满足火灾报警及控制功能。

    其他专业的相关系统设置可能会对本系统设置产生影响。此时应根据相应专业的控制需求设置适宜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9.2  当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模较小且联动控制功能较为简单时,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可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值班室内,并通过外线与厂区内其他火灾报警系统主机进行联网。同时,本系统应预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联网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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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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