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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buildings
GB 50023-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2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1、3.0.4(1、2、3)、4.1.2、4.1.3、4.1.4、4.2.4、5.1.2、5.1.4、5.1.5、5.2.12、6.1.2、6.1.4、6.1.5、6.2.10、6.3.1、7.1.2、7.1.4、7.1.5、9.1.2、9.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6月5日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 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 吴 体 辛鸿博 张 耀 李仕全 金来建 徐建 戴君武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吴学敏 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 韦开波 吴翔天 李彦莉 苗启松 杨玉成 娄 宇 高永昭 莫庸 袁金西 黄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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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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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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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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