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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D.0.1 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λb——梁实配增大系数,可按梁的左右端纵向受拉钢筋的实际配筋面积之和与计算面积之和的比值的1.1倍采用;
l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分别为梁的左右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分别为梁左右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可根据实际配筋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D.0.2 一、二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外,梁柱端弯矩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D.0.3 一、二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和框支层柱两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
D.0.4 框架柱和框支柱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应按下列各式调整,三级可不调整:
D.0.5 框架节点核心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可按下列各式调整:
D.0.6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应乘以下列增大系数,三级可不乘增大系数:
D.0.7 双肢抗震墙中,当任一墙肢全截面平均出现拉应力且处于大偏心受拉状态时,另一墙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D.0.8 一级抗震墙中,单肢墙、小开洞墙或弱连梁联肢墙各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底部加强部位各截面均应按墙底组合的弯矩设计值采用,墙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顶部的约束弯矩设计值采用,中间各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上述二者间的线性变化采用。
2 底部加强部位的最上部截面按纵向钢筋实际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实际正截面承载力,不应大于相邻的一般部位实际的正截面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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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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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地基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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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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