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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划分。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条文说明

    岩土失稳造成的灾害,如滑坡、崩塌、地裂、地陷等,其波及面广,对建筑物危害的严重性也往往较重。鉴定需更多地从场地的角度考虑,因此应慎重研究。

    含液化土的缓坡(1°~5°)或地下液化层稍有坡度的平地,在地震时可能产生大面积的土体滑动(侧向扩展),在现代河道、古河道或海滨地区,通常宽度在50~100m或更大,其长度达到数百米,甚至2~3km,造成一系列地裂缝或地面的永久性水平、垂直位移,其上的建筑与生命线工程或拉断或倒塌,破坏很大。海城地震、唐山地震中,沿海河故道和陡河、滦河等河流两岸都有这种滑裂带,损失甚重。

    本次汶川地震,危险地段的房屋严重破坏,强风化岩石地基上的建筑也有明显的震害,鉴定时需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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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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