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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 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 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砌块。
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 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黏土砖和混凝土、粉煤灰砌块墙体承重的房屋,对砂浆砌筑的料石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也可参考。
本章所适用的房屋层数和高度的规定,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在各节中规定。
对于单层砌体结构,当其横墙间距与本章多层砌体结构相当时,可比照本章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5.1.2 本条是第3章中概念鉴定在多层砌体房屋的具体化,明确了鉴定时重点检查的主要项目。地震时不同烈度下多层砌体房屋的破坏部位变化不大而程度有显著差别,其检查重点基本上可不按烈度划分。
5.1.4 本条明确规定了砌体房屋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所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房屋高度和层数、墙体实际材料强度、结构体系的合理性、主要构件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构件自身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以规范砌体结构抗震鉴定工作。
本条还将200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相关条款予以集中规定。
5.1.5 砌体结构房屋受模数化的限制,一般比较规整。建筑参数如开间、层高、进深等,相差较小,尤其在同一地区内相差甚微;当采用标准设计时,房屋种类就更少。因此,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满足刚性、规则性要求时,抗震鉴定方法可有所简化。
本章A类砌体房屋的鉴定方法,强调了综合评定,从房屋的整体出发,根据现有房屋的特点,对其抗震能力进行分级鉴定。大量的现有建筑,通过较少的几项检查即可评定,减少不必要的逐项、逐条的鉴定。A类多层砌体房屋的两级鉴定可参照图1进行。
第一级鉴定分两种情况。对刚性体系的房屋,先检查其整体性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当整体性良好且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连接良好时,根据大量的计算分析,可不必计算墙体面积率而直接按房屋宽度、横墙间距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来判断是否满足抗震要求,不符合时才进行第二级鉴定;对非刚性体系的房屋,第一级鉴定只检查其整体性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并需进行第二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分四种情况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分析判断。一般需计算砖房抗震墙的面积率,当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房屋的层数在7、8、9度时分别超过六、五、三层,需按设计规范的方法和要求验算其抗震承载力,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取值与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相同。当面积率较高时,可考虑构造上不符合第一级要求的程度,利用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来综合评定。这些影响系数的取值,主要根据唐山地震的大量资料统计、分析和归纳得到的。
对B类建筑抗震鉴定的要求,与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相同的是,同样对结构体系、材料强度、整体连接和局部易损部位进行鉴定;不同的是,B类建筑还必须经过墙体抗震承载力验算,方可对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评定,同时也可参照A类建筑抗震鉴定的方法,进行抗震能力的综合评定。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鉴定可参照图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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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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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地基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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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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