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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按丙类设防的黏土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底层框架砖房、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
7.1.2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3 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7.1.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体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7.1.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7.1.5 对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 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7.1.6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
7.1.1 内框架砖房指内部为框架承重,外部为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内部为单排柱到顶、多排柱到顶的多层内框架房屋,以及仅底层为内框架而上部各层为砖墙的底层内框架房屋。底层框架砖房指底层为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等)承重而上部各层为砖墙承重的多层房屋。
鉴于这类房屋的抗震能力较差,本次修订,明确这类房屋仅适用于丙类设防的情况。
采用砌块砌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承重的房屋,尚无鉴定的经验,只能原则上参考。
7.1.2 本条是第3章中概念鉴定在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具体化。根据震害经验总结,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震害特征与多层砖房、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不同。本条在多层砖房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各自薄弱部位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7.1.4 根据震害经验,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抗震鉴定的内容与钢筋混凝土、砌体房屋有所不同,但均从结构体系合理性、材料强度、梁柱墙体等构件自身的构造和连接的整体性、易损易倒的非结构构件的局部连接构造等方面和构件承载力加以综合评定。本条同样明确规定了鉴定的项目,使这类结构房屋的鉴定工作规范化。
对于明显影响抗震安全性的问题,如房屋总高度和底部框架房屋的上下刚度比等,也明确要求在不符合规定时应提出加固或减灾处理。
7.1.5 本条进一步明确A类房屋和B类房屋鉴定方法的不同。
7.1.6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为砖墙和混凝土框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其抗震鉴定方法可将第5、6两章的方法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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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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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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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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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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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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