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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木结构房屋


(Ⅰ)一般规定

10.1.1  本节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下列中、小型木结构:

    1  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2  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不包括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

    注:1  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

        2  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

        3  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要求鉴定;

        4  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

10.1.2  抗震鉴定时,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应重点检查。

10.1.3  木结构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8、9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

10.1.4  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弊病。

    2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3  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度时不应有歪闪。

    4  墙体无空鼓、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10.1.5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

(Ⅱ)A类木结构房屋

10.1.6  旧式木骨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无廊厦的木构架,柱高不应超过3m,超过时木柱与柁(梁)应有斜撑连接;9度时,木构架房屋应有前廊或兼有后厦(横向为三排柱或四排柱),檩下应有垫板和檩枋。

    2  构造形式应合理,不应有悠悬柁架或无后檐檩(图10.1.6-1a),瓜柱高于0.7m的腊钎瓜柱柁架(图10.1.6-1b)、 柁与柱为榫接的五檩柁架(图10.1.6-1c)和无连接措施的接柁(图10.1.6-1d);

    3  木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宜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4  木柱的柱脚与砖墩连接时,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8、9度无横墙处的柱脚为拍巴掌榫墩接时,榫头处应有竖向连接铁件(图10.1.6-2);9度时木柱与柱础(基石)应有可靠连接。

    5  通天柱与大梁榫接处、被楼层大梁间断的柱与梁相交处,均应有铁件连接。

    6  檩与椽、柁(梁),龙骨与大梁、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7  檩在瓜柱上的支承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60mm,8、9度时不应小于80mm。

    8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1.7  木柱木屋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宜有排山架。

    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

    3  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件连接;8度时,木柱上部与屋架的端部宜有角撑,多跨房屋的边跨为单坡时,中柱与屋架下弦间应有角撑或铁件连接,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柱底与基础应有铁件锚固。

    4  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房屋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房屋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间和屋架间均应有支撑;跨度小于9m且有密铺木望板或房屋长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顶时,屋架间可无支撑。

    5  檩与椽和屋架,龙骨与大梁和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

    6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7  屋面坡度超过30°时,瓦与屋盖应有拉结;坐泥挂瓦的坡屋面,坐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1.8  柁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檐口高度,6、7度时不宜超过2.9m,8度时不宜超过2.7m。

    2  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3  瓜柱直径,6、7度时不宜小于120mm,8度时不宜小于140mm。

    4  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5  檩条支承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或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10.1.8的规定。

    6  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渣等)厚度,6、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时不宜大于100mm。

10.1.9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柱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9度时,纵向柱间在楼层内的穿枋不应少于两道且应有1~2道斜撑。

10.1.10  康房的底层立柱应有稳定措施;8、9度时,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

    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

10.1.11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三个开间;6、7度时,有前廊的单层木构架房屋,其间距可为五个开间。

    2  8度时,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9度时,应为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砖实心墙。

    3  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结。

    4  7度时墙高超过3.5m和8、9度时,外墙沿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骨有一道拉结。

    5  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1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长度大于4.5m的后砌砖隔墙,7、8度时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墙和9度时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钢丝拉结;8、9度时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

    6  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7度时柱高大于4m和8、9度时,墙顶应有闭合圈梁—道。

10.1.12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8度时,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2  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

    3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应饱满;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表砖墙的表砖不应斗砌。

    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

10.1.13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五个开间,轻质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个开间;8、9度时,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

    2  抗震墙不应为干码斗砌的土坯墙或卵石、片石墙,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6、7度时,空斗砖墙和毛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8、9度时,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

    3  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4  土坯墙、土筑墙的高度大于2.5m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砖墙在7度时高度大于3.5m和8、9度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

    5  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14  康房的围护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15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  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3  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鼓;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

    4  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5  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0.1.16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2  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3  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4  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Ⅲ)B类木结构房屋

10.1.17  B类木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2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3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0.1.18  B类木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2  柱顶须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连接;8度和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与基础锚固。

    3  空旷房屋木柱与屋架(或梁)间应有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在非抗震隔墙内应有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没有斜撑;斜撑宜为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4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纵向应在木柱的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斜撑。

    5  斜撑和屋盖支撑构件,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为螺栓连接。

    6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

条文说明

(Ⅰ)一般规定

10.1.1  本节适用范围主要是村镇的中、小型木结构房屋。按抗震性能的优劣排列,依次为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柁木檩架房屋和康房等五类;适用的层数包括了现有房屋的一般情况。

10.1.2  木结构房屋要检查所处的场地条件,主要依据日本的统计资料:不利地段,冲积层厚度大于30m、回填土厚度大于4m及地表水、地下水容易集积或地下水位高的场地,都能加重震害。

10.1.3  与95鉴定标准相同,木结构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0.1.5  木结构抗震鉴定时考虑的防火问题,主要是次生灾害。

(Ⅱ)A类木结构房屋

10.1.6~10.1.10  这几条按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柁木檩架、穿斗木构架和康房的顺序分别列出该类房屋木构架的布置和构造的鉴定要求,是95鉴定标准有关规定的整理。

    穿斗木构架的梁柱节点,用银锭榫连接可防止拔榫或脱榫;传统的做法,纵向多为平榫连接且檩条浮搁,导致纵向震害严重,高烈度时要着重检查、处理。

    针对康房的特点,提出柱间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的鉴定要求。

10.1.11~10.1.14  分别规定了各类木结构房屋墙体的布置和构造的鉴定要求,保持了95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主要对砖墙的间距、砂浆强度等级和拉结构造进行检查。

    对柁木檩架房屋,主要对土坯墙或土筑墙的间距、施工方法和拉结构造等进行检查。

    对穿斗木构架房屋,主要对空斗墙、毛石墙、砖墙和土坯墙、土筑墙等墙体的间距、施工方法和砂浆强度等级、拉结构造等进行检查。

    对康房,只对墙体的拉结构造进行检查。

10.1.15  本条列出了木结构房屋中易损部位的鉴定要求,是95鉴定标准中有关规定的整理。

10.1.16  本条规定了需采取加固或相应措施的情况,强调木构件的现状、木构架的构造形式及其连接应符合鉴定要求。

(Ⅲ)B类木结构房屋

10.1.17~10.1.18  本条参照89规范,列出B类木结构房屋比A类木结构增加的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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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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