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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8.2.1 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9度时,厂房侧边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廊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宜有防震缝与厂房分开;当纵横跨不设缝时应提高鉴定要求。防震缝宽度,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
2 突出屋面天窗的端部不应为砖墙承重;8、9度时,厂房两端和中部不应为无屋架的砖墙承重,锯齿形厂房的四周不应为砖墙承重。
3 8、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
4 8、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开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5 8、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厂房的敞开端和不等高厂房高跨的边柱列等存在扭转效应时,其内力增大部位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8.2.2 厂房构件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8度Ⅰ、Ⅱ类场地在竖向支撑处的立柱及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全部立柱,不应为T形截面;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增加支撑等措施。
2 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两个方向的尺寸均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主筋,7度有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和上柱柱间支撑的开间处不宜小于412,8、9度时不宜小于4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3 现有的组合屋架的下弦杆宜为型钢;8、9度时,其上弦杆不宜为T形截面。
4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的配筋,9度时不宜小于414。
5 对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大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等整体性差或抗剪能力差的排架柱(包括高大山墙的抗风柱)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8、9度时,排架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上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截面宜为矩形。
6 8、9度时,山墙现有的抗风砖柱应有竖向配筋。
8.2.3 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1~表8.2.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2 屋架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2)8~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厂房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3)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适当提高;
4)锯齿形厂房的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5)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厂房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3 锯齿形厂房三角形刚架立柱间的竖向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4的规定。
4 屋盖支撑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时Ⅲ、Ⅳ类场地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的端节点构造。
8.2.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2 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3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8.2.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单跨厂房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无柱间支撑。
2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锯齿形厂房牛腿柱柱顶在三角刚架的平面内,每隔24m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8.2.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 7~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
2 7~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9度时尚应焊牢。
3 7~9度时,锯齿形厂房双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长度,梁端为直头时不应小于120mm,梁端为斜头时不应小于150mm。
4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柱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5 8、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6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
7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8.2.7 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均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8、9度时,沿墙高每隔4~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
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
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2.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孔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 一般情况下,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当到顶的内隔墙必须和屋架下弦相连时,此处应有屋架下弦水平支撑。
3 8、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2.9 A类厂房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的A类厂房,应进行抗震验算:
1)8、9度时,厂房的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双向柱距不小于12m、无桥式吊车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高大山墙的抗风柱;9度时,还应验算排架柱;
2)8、9度时,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
3)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结构体系复杂或改造较多的其他厂房。
2 上述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计算,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
(Ⅰ)抗震措施鉴定
8.2.1 本条主要是8、9度时对结构布置的鉴定要求,包括:主体结构刚度、质量沿平面分布基本均匀对称、沿高度分布无突变的规则性检查,变形缝及其宽度、砌体墙和工作平台的布置及受力状态的检查等。
1 根据震害总结,比77鉴定标准增加了防震缝宽度的鉴定要求;
2 砖墙作为承重构件,所受地震作用大而承载力和变形能力低,在钢筋混凝土厂房中是不利的;7度时,承重的天窗砖端壁就有倒塌,8度时,排架与山墙、横墙混合承重的震害也较重;
3 当纵向外墙为嵌砌砖墙而中柱列为柱间支撑,或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口,或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均属于纵向各柱列刚度明显不协调的布置;
4 厂房仅一端有山墙或纵向为一侧敞口,以及不等高厂房等,凡不同程度地存在扭转效应问题时,其内力增大部位的鉴定要求需适当提高。
对纵横跨不设缝的情况,本次修订明确应提高鉴定要求。
8.2.2 不利于抗震的构件形式,除了Ⅱ形天窗架立柱、组合屋架上弦杆为T形截面外,参照设计规范,比77鉴定标准增加了对排架上柱、柱根及支承屋面板小立柱的截面形式进行鉴定的要求。
薄壁工字形柱、腹杆大开孔工字形柱和双肢管柱,在地震中容易变为两个肢并联的柱,受弯承载力大大降低。鉴定时着重检查其两个肢连接的可靠性,或进行相应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鉴于汶川地震中薄壁双肢柱厂房大量倒塌,适当提高了这类厂房的鉴定要求。
8.2.3 设置屋盖支撑是使装配式屋盖形成整体的重要构造措施。支撑布置的鉴定要求,与95鉴定标准相同。
屋盖支撑布置的非抗震要求,可按标准图或有关的构造手册确定。大致包括:
1 跨度大于18m或有天窗的无檩屋盖,厂房单元或天窗开洞范围内,两端有上弦横向支撑;
2 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时,厂房单元两端有下弦横向支撑;
3 跨度为18~30m时在跨中,跨度大于30m时在其三等分处,厂房单元两端有竖向支撑,其余柱间相应位置处有下弦水平系杆;
4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1m时,厂房单元两端的屋架端部有竖向支撑,其余柱间在屋架支座处有水平压杆;
5 天窗开洞范围内,屋架脊节点处有通长水平系杆。
8.2.4 排架柱的箍筋构造对其抗震能力有重要影响,其规定与95鉴定标准相同,主要包括:
1 有柱间支撑的柱头和柱根,柱变形受柱间支撑、工作平台、嵌砌砖墙或贴砌披屋等约束的各部位;
2 柱截面突变的部位;
3 高低跨厂房中承受水平力的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
8.2.5 设置柱间支撑是增强厂房整体性的重要构造措施。其鉴定要求基本上与95鉴定标准相同。
根据震害经验,柱间支撑的顶部有水平压杆时,柱顶受力小,震害较轻,9度时边柱列在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8度时对中柱列有同样要求。
柱间支撑下节点的位置,烈度不高时,只要节点靠近地坪则震害较轻;高烈度时,则应使地震作用能直接传给基础。
8.2.6 厂房结构构件连接的鉴定要求,与95鉴定标准基本相同。
屋面瓦与檩条、檩条与屋架的连接不牢时,7度时就有震害。
钢天窗架上弦杆一般较小,使大型屋面板支承长度不足,应注意检查;8、9度时,增加了大型屋面板与屋架焊牢的鉴定要求。
柱间支撑节点的可靠连接,是使厂房纵向安全的关键。一旦焊缝或锚固破坏,则支撑退出工作,导致厂房柱列震害严重。
震害表明,山墙抗风柱与屋架上弦横向支撑节点相连最有效,鉴定时要注意检查。
8.2.7 黏土砖围护墙的鉴定要求,基本上与95鉴定标准相同。
突出屋面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无拉结,6度时就有震害。根据震害,增加了高低跨的封墙不宜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的鉴定要求。
圈梁与柱或屋架需牢固拉结;圈梁宜封闭,变形缝处纵墙外甩力大,圈梁需与屋架可靠拉结。
根据震害经验并参照设计规范,增加了预制墙梁等的底面与其下部的墙顶宜加强拉结的鉴定要求。
8.2.8 内隔墙的鉴定要求,基本上与95鉴定标准相同。
到顶的横向内隔墙不得与屋架下弦杆拉结,以防其对屋架下弦的不利影响。
嵌砌的内隔墙应与排架柱柔性连接或脱开,以减少其对排架柱的不利影响。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2.9 鉴于高大山墙的抗风柱在唐山地震、汶川地震中均有破坏,故适当提高鉴定要求。根据震害并参照设计规范,略比95鉴定标准扩大了抗震验算范围:
1 8度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2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结构体系复杂或改造较多的其他厂房。
鉴定时验算方法按设计规范,但采用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替代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以保持95鉴定标准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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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场地
- 4.2 地基和基础
- 5 多层砌体房屋
- 5.1 一般规定
-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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