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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生土房屋
(Ⅰ)一般规定
10.2.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承重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窖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10.2.2 抗震鉴定时,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盖、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3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墙脚宜设防潮层;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10.2.4 生土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
(Ⅱ)A类生土房屋
10.2.5 现有生土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房屋应采用轻屋面材料,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坐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坐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2.6 现有房屋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2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3 生土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枝条、荆条等材料编织的拉结网片;砖抱角的土墙,砖与土坯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4 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
5 多层生(灰)土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10.2.7 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钢丝等相互连接。
2 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对接时应有夹板或燕尾榫。
3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5 7、8度时,对土结构屋盖尚应检查竖向剪刀撑和纵向水平系杆的设置情况,以免竖向剪刀撑的下端没有着力点。
10.2.8 房屋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规定。
(Ⅲ)B类生土房屋
10.2.9 B类生土房屋的抗震鉴定,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度和7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开间不宜大于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
2 房屋每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应采用土搁梁结构。
3 土拱房应多跨连续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无模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4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Ⅰ)一般规定
10.2.1 本节对生土建筑作了分类,并就其使用范围作了一般性规定。因地区特点、建筑习惯的不同和名称的不统一,分类不可能全面。灰土墙承重房屋目前在我国仍有建造,故列入有关要求。
震害表明,除灰土墙房屋可为二层外,一般的土墙房屋宜为单层。
10.2.2 生土房屋的检查重点,基本上与砌体结构相同。
10.2.4 与95鉴定标准相同,生土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Ⅱ)A类生土房屋
10.2.5 各类生土房屋,由于材料强度较低,在平立面布置上更要求简单,一般每开间均要有抗震横墙,不采用外廊为砖柱、石柱承重,或四角用砖柱、石柱承重的做法,也不要将大梁搁支在土墙上。房屋立面要避免错层、突变,同一栋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必须相同。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避免在房屋各部分出现应力集中。
提倡用双坡和弧形屋面,可降低山墙高度,增加其稳定性;单坡屋面山墙过高,平屋面则防水有问题,不宜采用。
10.2.6 土墙房屋墙体的质量和连接的鉴定要求,基本上保持了95鉴定标准的规定。
干码、斗砌对墙体的强度有明显的影响,在鉴定中要注意。
墙体的拉结材料,对土墙可以是竹筋、木条、荆条等。
多层房屋要有圈梁,灰土墙房屋可为木圈梁。
10.2.7 土墙房屋的屋盖、楼盖多为木结构,其鉴定要求与木结构房屋的有关部分相当。生土房屋的屋面采用轻质材料,可减轻地震作用。
(Ⅲ)B类生土房屋
10.2.9 关于B类生土房屋的鉴定要求,主要参考89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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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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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地基和基础
- 5 多层砌体房屋
- 5.1 一般规定
-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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