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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6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

2.1.8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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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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