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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9.4.1  按B类要求进行抗震鉴定的单层砖柱厂房,宜为单跨、等高且无桥式吊车的厂房,6~8度时跨度不大于12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m,9度时跨度不大于9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4m。

9.4.2  砖柱厂房现有的平立面布置,宜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但防震缝的检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没有防震缝。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有防震缝,其宽度可采用50~70mm。

    3  防震缝处宜设有双柱或双墙。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屋面的屋盖。

9.4.3  厂房现有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8度时,宜为轻型屋盖,9度时,应为轻型屋盖。

    2  6、7度时,可为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Ⅰ、Ⅱ类场地时,宜为组合砖柱;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边柱应为组合砖柱,中柱应为钢筋混凝土柱。

    3  厂房纵向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由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砖抗震墙应与柱同时咬槎砌筑,并应有基础;8度Ⅲ、Ⅳ类场地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无砖抗震墙的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4  厂房两端均应有承重山墙。

    5  横向内隔墙宜为抗震墙,非承重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为轻质墙,非轻质墙,应考虑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

    6  7度、8度和9度时,双曲砖拱的跨度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砖拱的拱脚应有拉杆,并应锚固在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不应采用双曲砖拱。

9.4.4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9.4.5  砖柱厂房现有屋盖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4.5的要求。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等屋面的支撑,可按表中无望板屋盖的规定检查;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鉴定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4.6  砖柱厂房现有的连接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柱顶标高处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应有闭合圈梁,8、9度时还应沿墙每隔3~4m增设有圈梁一道,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12;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有基础圈梁一道。

    2  山墙沿屋面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和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3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为螺栓连接或焊接;柱顶垫块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直径不小于8、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两层;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9度时,在垫块两侧各500mm范围内,圈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4.7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多跨等高B类砖柱厂房,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节规定时,可评为符合抗震鉴定要求,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条文说明

(Ⅰ)抗震措施鉴定

9.4.1  本条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并根据震害和正在修订的抗震规范的精神,对房屋高度和跨度规定得更严格一些。

9.4.2  本条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并结合01抗规增加了防震缝处宜设有双柱或双墙的鉴定要求。

9.4.3  本条基本采用89抗规的要求。根据01抗规,明确了烈度从低到高,可采用无筋砖柱、组合砖柱和钢筋混凝土柱,补充了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

9.4.4~9.4.6  均采用89抗规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4.7  B类单层砖结构厂房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采用89抗规的要求。鉴于89抗规与01抗规相差不大,故可按01抗规的方法验算其抗震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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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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