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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9.2.1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山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2 8、9度时,砖柱(墙垛)应有竖向配筋。
3 7度时Ⅲ、Ⅳ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2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6m、或9度时跨度大于9m且柱顶标高大于4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震鉴定要求。
3 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
4 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柱。
9.2.3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
3 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10、412。
9.2.4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2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
9.2.5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5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5中无望板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20mm。
3 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土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
4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 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接。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屋架底部标高大于7m时,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5 7度时,屋盖构件应与山墙可靠连接,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跨度大于10m且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时,山墙壁柱应通到墙顶,竖向钢筋应锚入卧梁内。
9.2.6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9度时,砌筑在大梁上的悬墙、封檐墙应与梁、柱及屋盖等有可靠连接。
2 女儿墙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2.7 A类单层砖柱厂房的下列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7度Ⅰ、Ⅱ场地,单跨或多跨等高且高度超过6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4.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4.5m的无筋砖柱及不等高厂房中的高低跨柱列。
2 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 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0的砖柱(墙垛)。
4 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5 7~9度时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超过截面总面积50%的山墙。
6 8、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Ⅰ)抗震措施鉴定
9.2.1、9.2.2 结构布置的鉴定要求和95鉴定标准基本相同,主要内容有:
1 对砖柱截面沿高度变化的鉴定要求;对纵向柱列,在柱间需有与柱等高砖墙的鉴定要求;
2 房屋高度和跨度的控制性检查;
3 承重山墙厚度和开洞的检查;
4 钢筋混凝土面层组合砖柱、砖包钢筋混凝土柱的轻屋盖房屋在高烈度下震害轻微,保留了不配筋砖柱、重屋盖使用范围的限制;
5 设计合理的双曲砖拱屋盖本身震害是较轻的,但山墙及其与砖拱的连接部位有时震害明显;保留其跨度和山墙构造等的鉴定要求。
根据震害和正在修订的抗震规范的精神,对房屋高度和跨度规定得更严格一些。
9.2.3 根据震害调查和计算分析,为减少抗震承载力验算工作,保留了材料强度等级的最低鉴定要求,并根据震害保留了8、9度时砖柱要有配筋的鉴定要求。
9.2.4、9.2.5 房屋整体性连接的鉴定要求,与95鉴定标准相同,主要内容有:
1 保持了木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波形瓦等轻屋盖的鉴定要求;
2 7度时木屋盖震害极轻,保留了6、7度时屋盖构件的连接可采用钉接的要求;
3 屋架(梁)与砖柱(墙)的连接,要有垫块的鉴定要求;
4 山墙壁柱对房屋整体性能的影响较纵向柱列小,其连接要求保持了原标准的规定,比纵向柱列稍低;
5 保持了对独立砖柱、墙体交接处的连接要求。
9.2.6 房屋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包括悬墙、封檐墙、女儿墙、顶棚等,其鉴定要求与95鉴定标准相同。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2.7 试验研究和震害表明,砖柱的承载力验算只相当于裂缝出现阶段,到房屋倒塌还有一个发展过程。为简化鉴定时的验算,本条规定了较宽的不验算范围,基本保持95鉴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震害和01抗规,增加了两种需要验算的情况:
1 对于单层砖柱厂房,山墙起到很大的作用,增加了鉴定要求;
2 增加了8、9度时高大山墙壁柱在平面外的鉴定要求。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承载力验算的方法,同01抗规。为保持95鉴定标准的水准,砖柱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的取值同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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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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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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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场地
- 4.2 地基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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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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