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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场、礼堂、食堂等。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

    2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

    3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4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注:单层砖柱厂房,6度时尚应重点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7度时尚应检查与排架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封檐墙。

9.1.3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柱、墙无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

    2  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

    3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9.1.4  A类单层砖柱厂房,应按本标准第9.2章的规定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形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当检查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 定要求,但对本标准第9.2.7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B类砖柱厂房,应按本标准第9.4节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形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并应按本标准第9.4. 7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9.1.5  单层空旷房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的合理性、构件材料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易损部位构件自身构造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

    对A类空旷房屋,一般情况,当结构布置和构造符合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对B类空旷房屋,应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并按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根据不符合 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9.1.6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和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附属房屋与大厅或车间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计入相互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9.1.1  本章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单层砖柱(墙垛)承重的砖柱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混合排架厂房中的砖结构部分也可适用。

9.1.2  本条是第3章概念鉴定在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砌体房屋的具体化。这类房屋的震害特征不同于多层砖房。根据其震害规律,提出了不同烈度下的薄弱部位,作为检查的重点。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山墙山尖、承重山墙的鉴定要求。

    其中,仅属于单层砖柱厂房的要求,用“注”表示,未列入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

9.1.4  单层空旷房屋抗震能力的评定,同样要考虑构造和承载力这两个因素。

    根据震害调查和分析,规定A类的多数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不需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采用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相同形式的分级鉴定方法。

    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时,先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关键薄弱部位提出加固或处理意见,是提高厂房抗震安全性的经济而有效的措施;一般部位的构造、抗震承载力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则根据具体情况的分析判断,采取相应对策。

    本次修订补充了B类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抗震能力的评定方法。

9.1.5  本条列举了单层空旷房屋鉴定的具体项目,使其抗震鉴定的要求规范化。

9.1.6  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与其附属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地震作用下的表现也不同。根据震害调查和分析,参照设计规范,规定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与其附属房屋之间要考虑二者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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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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