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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11.3.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水塔。
11.3.2 B类水塔抗震鉴定时,检查重点及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应分别按本标准第11.2.3条和第11.2.4条的规定执行。
11.3.3 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筒壁的竖向钢筋不应小于12,间距不应大于200mm,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
2 筒下部的门洞,宜有钢筋混凝土门框。
3 筒的窗洞和孔洞周围,应有不少于212的加强钢筋。
11.3.4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的横梁应有较大刚度,梁内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梁端在1倍梁高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 水柜以下和基础以上各800mm的范围内,以及梁柱节点上下各1倍柱宽并不小于1/6柱净高的范围内,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8、9度时,柱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
3 水柜下环梁和横梁的梁端应加腋;8、9度时,高度超过20m的水塔,沿支架高度每隔10m左右宜有钢筋混凝土水平交叉支撑一道,支撑截面不宜小于支架柱的截面。
11.3.5 砖筒支承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筒支承水塔的砖筒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其实际配筋范围和配筋量应符合表11.3.5的要求。
2 砖筒壁内钢筋的搭接与锚固,应符合本标准第11.1.6条第4款的规定。
3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筒壁,宜有不少于4根构造柱,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其他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第3款的规定。
4 沿筒身高度每隔4m左右宜有圈梁一道,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不宜小于筒壁厚度的2/3且不宜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5 砖筒下部的门洞上下应各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门洞两侧宜设钢筋混凝土门框或砖门框;其他洞口上下应各配38钢筋,且两端伸入筒壁不应小于1m。
11.3.6 Ⅱ~Ⅳ类场地的柱支承水塔基础,宜为整片或环状基础,独立基础应有基础系梁相互连接。
11.3.7 B类水塔的下列构件符合本节构造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按本标准第11.3.8条规定进行下列抗震验算:
1 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水柜的下环梁。
2 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容积不大于50m3且高度不超过20m的砖筒支承水塔的筒壁,容积不大于20m3 且高度不超过7m的砖柱支承水塔的柱和梁。
3 7度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水塔的筒壁。
11.3.8 水塔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截面抗震验算,应考虑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较高水塔的竖向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计算。
2 水塔的水平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相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底部地震弯矩可按下式确定:
M0=α1(Gi+Gts)H0 (11.3.8)
式中 M0——水塔底部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弯矩;
α1——相应于水塔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取值;
Gi——水柜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取值;
——弯矩等效系数,等刚度支承结构可采用0.35,变刚度支承结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0.25;
Gts——水塔支承结构和附属平台等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H0——基础顶面至水柜重心的高度。
2)较低的筒支承水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按89规范的规定新增B类水塔的鉴定要求,并列出89规范的验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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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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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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