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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2 框架结构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架结构,且8、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大于1.1。
3 8、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则性的要求检查: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
3)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2.1-1的规定,超过时应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5 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应不大于表6.2.1-2规定的限值。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C13,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2 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8倍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大于150mm,最小直径不宜小于6mm。
6.2.4 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着重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当地设防烈度和表6.2.4的要求检查。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 9度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
6.2.5 8、9度时,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6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2.7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考虑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8度时不应小于180mm,9度时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6~8度时不应低于M2.5,9度时不应低于M5;填充墙应嵌砌于框架平面内。
2 填充墙沿柱高每隔600mm左右应有26拉筋伸入墙内,8、9度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当墙高大于5m时,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对于长度大于6m的黏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的空心砖墙,8、9度时墙顶与梁应有连接。
3 房屋的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度大于6m,8、9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
6.2.8 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本节上述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乙类的单跨框架结构。
2 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4 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
5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6.2.9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分析,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不作调整,尚应按本节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6.2.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
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2.1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2条确定;
——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确定;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本标准第6.2.14条计算。
6.2.1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时,可取1.4。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节B类建筑的规定时,可取1.25。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4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5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6.2.1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
2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0.95。
3 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2.14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0;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6.2.1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要求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 按本标准第3.0.5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造影响满足要求的结构。
(Ⅰ)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结构体系的鉴定包括节点连接方式、跨数的合理性和规则性的判别。
连接方式主要指刚接和铰接,以及梁底纵筋的锚固。
单跨框架对抗震不利,明确要求乙类设防的混凝土房屋不能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的多跨框架在8、9度时,还建议检查其“强柱弱梁”的程度。此时,最好计入梁侧面楼板分布钢筋的影响,参照欧洲抗震规范,可计入柱边以外2倍楼板厚度的分布钢筋。
房屋的规则性判别,基本同89版设计规范,针对现有建筑的情况,增加了无砌体结构相连的要求。
对框架-抗震墙体系,墙体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的规定同设计规范;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的最大间距判别,是8度时抗震承载力验算的一种简化方法。
需要注意,按照第1.0.3条的要求,对于乙类设防的房屋,本节第6.2.1~6. 2.8条的规定,凡无明确指明乙类设防的内容,均需按提高一度的规定检查。
6.2.2 本条对材料强度的要求是最低的,直接影响了结构的承载力。
6.2.3~6.2.5 整体性连接构造的鉴定分两类: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只判断梁柱的配筋构造是否满足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按20世纪70年代的规范检查。对乙类设防的混凝土房屋,增加了框架柱最小纵向钢筋和箍筋的检查要求。
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要检查纵筋、箍筋、轴压比等。作为简化的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控制柱截面,9度时还要验算柱的轴压比。框架-抗震墙中抗震墙的构造要求,是参照89版设计规范提出的。
6.2.6 本条提出了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混合承重时的部分鉴定要求——山墙与框架梁的连接构造。其他构造按第6.1.6条规定的原则鉴定。
6.2.7 砌体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鉴定要求,系参照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提出的。
6.2.8 本条规定了不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就评为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情况。其中,当仅有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规定时,属于局部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可只要求对非结构构件局部处理。
(Ⅱ)第二级鉴定
6.2.10 本条规定了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第二级鉴定的三种情况,要求取不同的平面结构进行楼层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的验算。
6.2.11~6.2.1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采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与构造影响系数的乘积。构造影响系数的取值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由于第二级鉴定时,对材料强度和纵向钢筋不做要求,体系影响系数只与规则性、箍筋构造和轴压比等有关;
2 当部分构造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而部分构造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时,可在0.8~1.0之间取值;
3 不符合的程度大或有若干项不符合时取较小值;对不同烈度鉴定要求相同的项目,烈度高者,该项影响系数取较小值;
4 结构损伤包括因建造年代甚早、混凝土碳化而造成的钢筋锈蚀;损伤和倾斜的修复,通常宜考虑新旧部分不能完全共同发挥效果而取小于1.0的影响系数;
5 局部影响系数只乘以有关的平面框架,即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平面框架、有填充墙的平面框架或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规定时其中部的平面框架。
计算结构楼层现有承载力时,与89规范系列的设计规范相同,应取结构构件现有截面尺寸、现有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具体见本标准附录C;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系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计算,但设计特征周期按89规范(即本标准表3.0.5规定)取值,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6.2.15 本条规定了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种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与考虑构造影响的规范抗震承载力验算法。一般情况采用前者,当前者不适用时,需采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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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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