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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8.3.1 厂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角部不宜有贴建房屋,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房屋时,宜有防震缝;防震缝宽度,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
2 6~8时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或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9度时,宜为下沉式天窗或突出屋面钢天窗架。天窗屋盖与端壁板宜为轻型板材;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3 厂房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屋架宜为钢屋架;柱距为12m时,可为预应力混凝土托架。端部宜有屋架,不宜用山墙承重。
4 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开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8.3.2 厂房现有构件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主筋,6~7度时不宜小于412,8~9度时不宜小于4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2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的配筋,6~7度时不宜小于412,8~9度时不宜小于414。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
3 8、9度时,不宜有腹板大开孔或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等整体性差或抗剪能力差的排架柱(包括高大山墙的抗风柱)。排架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的上柱宜为矩形。
8.3.3 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支撑符合表8.3.3-1~表8.3.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2 屋架支撑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8~9度时跨度不大于15m的薄腹梁无檩屋盖,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有竖向支撑一道;
2)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3)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4)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厂房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8.3.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范围内排架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最小箍筋直径应符合表8.3.4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应加固:
1)柱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
3)牛腿或柱肩全高;
4)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
2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6~7度时,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不应小于212,8度时不应小于214,9度时不应小于216。
8.3.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55°。柱间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 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有吊车或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
2 柱间支撑斜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8.3.5的规定。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3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6~7度时,下柱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
8.3.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 有檩屋盖的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槽瓦、瓦楞铁、石棉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
2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6、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9度各开间,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宜彼此焊牢;8、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
3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侧板与天窗立柱宜用螺栓连接。
4 屋架(屋面梁)与柱子的连接,8度时宜为螺栓,9度时宜为钢板铰或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宜为414,9度时宜为4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还应有抗剪钢板;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HRB335、HRB400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锚筋直径。
5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此时,下弦横向支撑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8.3.7 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不大于500mm均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8、9度时,应按上密下疏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宜有圈粱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应不大于3m;
3)圈梁宜闭合,当柱距不大于6m时,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80mm,其配筋,6~8度时不应少于412,9度时不应少于414;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小于414,9度时不应少于4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各圈梁在转角处应有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4)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粱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
3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检查,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3.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2 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
3 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顶部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3.9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两端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B类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章规定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B类厂房,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计算,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Ⅰ)抗震措施鉴定
8.3.1 本条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并根据01抗规的要求对9度时的屋架、天窗架选型增加了鉴定要求。
8.3.2 本条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对于薄壁工字形柱、腹杆大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等,在地震中容易变为两个肢并联的柱,受弯承载力大大降低,明确不宜采用。
8.3.3 屋盖支撑布置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根据01抗规,适当增加了鉴定要求,大致包括:
1 8度时,天窗跨度≥9m时,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宜各有一道天窗上弦横向支撑;
2 9度时,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宜各有一道天窗上弦横向支撑。
8.3.4 排架柱的箍筋构造采用89抗规的要求。
8.3.5 柱间支撑设置基本采用89抗规的要求。根据震害,对于有吊车厂房,当地震烈度不大于7度,吊重不大于5t的软钩吊车,上柱高度不大于2m,上柱柱列能够传递纵向地震力时,也可以没有上柱支撑。
当单跨厂房跨度较小,可以采用砖柱或组合砖柱承重而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时,可按单层砖柱厂房鉴定。当两侧墙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无柱间支撑。
8.3.6 厂房结构构件连接的鉴定要求,基本采用89抗规的要求,参考现行抗震规范,增加了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的鉴定要求。
8.3.7 黏土砖围护墙的鉴定要求,基本采用89抗规的要求。根据震害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修订了部分文字,主要内容如下:
1 高低跨封墙和纵横向交接处的悬墙,增加了圈梁的鉴定要求;
2 明确了圈梁截面和配筋要求主要针对柱距为6m厂房;
3 变形缝处圈梁和屋架锚拉的钢筋应有所加强;
8.3.8 内隔墙的鉴定要求,基本采用89抗规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3.9 对于B类厂房,鉴于89抗规与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相差不大,故承载力验算按现行规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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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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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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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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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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