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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9.3.1 A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除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外,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9.2节的有关规定检查;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其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规定检查。
9.3.2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厅与前后厅之间不宜有防震缝;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2 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9度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7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21m或柱顶标高大于10m,8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18m或柱顶标高大于8m,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3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宜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9.3.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和弟9.2节的要求。
2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3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4 大厅与相连的附属房屋,在同一标高处应有封闭圈梁并在交界处拉通。
5 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并与屋盖构件锚拉。
9.3.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2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3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
5 女儿墙、高门脸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3.5 A类单层空旷房屋的下列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悬挑式挑台的支承构件。
2 8、9度时,高大山墙和舞台后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Ⅰ)抗震措施鉴定
9.3.1 本节仅规定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及附属房屋相关的鉴定内容,与单层砖柱厂房和附属房屋自身结构类型有关的鉴定内容,均不再重复规定。
9.3.2 本条参照设计规范,对空旷房屋的结构体系提出了鉴定要求。
9.3.3 本条规定了大厅及其与附属房屋连接整体性的要求。
房屋整体性连接的鉴定要求,与77鉴定标准相比有所调整:
1 保持了木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轻屋盖的震害很轻且类似于木屋盖,相应补充了波形瓦等轻屋盖的鉴定要求;
2 7度时木屋盖震害极轻,补充了6、7度时屋盖构件的连接可采用钉接的规定;
3 屋架(梁)与砖柱(墙)的连接,参照设计规范,提出要有垫块的鉴定要求;
4 圈梁对单层空旷房屋抗震性能的作用,与多层砖房相比有所降低,鉴定的要求保持了77鉴定标准的规定:柱顶增加闭合等要求,沿高度的要求稍有放宽;
5 山墙壁柱对房屋整体性能的影响较纵向柱列小,其连接要求保持了原标准的规定,比纵向柱列稍低;
6 保持了对独立砖柱的连接要求;但根据震害,对墙体交接处有配筋的鉴定要求有所放宽;
7 参照设计规范,提出了舞台口大梁有稳定支撑的鉴定要求。
9.3.4 房屋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位,包括舞台口横墙、悬吊重物、顶棚等,其鉴定要求与95鉴定标准相同。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3.5 本条规定了较宽的不验算范围,基本保持95鉴定标准的规定。根据震害和01抗规,增加了两种需要验算的情况:
1 对于单层空旷房屋,山墙起到很大的作用,增加了鉴定要求;
2 增加了8、9度时高大山墙壁柱在平面外的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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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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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地基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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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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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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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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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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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 9.1 一般规定
-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 10.1 木结构房屋
- 10.2 生土房屋
- 10.3 石墙房屋
- 11 烟囱和水塔
- 11.1 烟囱
-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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