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1 烟囱


(Ⅰ)一般规定

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特殊形式的烟囱及重要的高大烟囱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1.1.2  烟囱的筒壁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砖砌体不应松动,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不符合要求时应修补和修复。

11.1.3  烟囱的抗震鉴定包括抗震构造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Ⅱ)A类烟囱抗震鉴定

11.1.4  A类烟囱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2  砖烟囱的顶部应有圈梁。

    3  砖烟囱的实际配筋应符合表11.1. 4的规定;6度时,高度不超过30m的烟囱可不配筋,高度超过30mm的烟囱宜符合表中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规定。

11.1.5  A类烟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质量良好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及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烟囱;

    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100m或风荷载不小于0.7kN/m²且高度不超过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可按本标准第11.1.7条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Ⅲ)B类烟囱抗震鉴定

11.1.6  B类烟囱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砖烟囱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8度时在总高度2/3处还宜加设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不宜小于筒壁厚度的2/3且不宜小于240mm,纵筋不宜小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  砖烟囱上部的最小配筋要求应符合表11.1. 6的规定,并宜有一半钢筋延伸到下部;当砌体内有环向温度钢筋时,环向钢筋可适当减少。

    4  砖烟囱钢筋端部应设弯钩,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搭接长度范围内宜用钢丝绑牢;贯通的竖向钢筋应锚入顶部圈梁内,不贯通的钢筋端部应锚入砌体中预留孔内并用砂浆填实。

    5  钢筋混凝土烟囱与烟道之间应设防震缝,其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50mm。

    2)烟道高度超过15m时,6、7、8、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2m,宜加宽15mm。

11.1.7  B类烟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标准第11.1.6条的构造规定:

    1)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烟囱;

    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210m且风荷载不小于0.7kN/m2 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2  烟囱的水平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高度不超过100m的烟囱,可采用本条第3款的简化方法;

    2)除本款第1)项外的烟囱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高度不超过150m时,可按前3个振型的组合,高度超过150m时宜按前3~5个振型的组合,高度超过210m时宜按前5~7个振型的组合。

    3  独立烟囱采用简化方法进行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作用效应:

    1)普通类型的独立烟囱的自振周期,可分别按下列公式确定:

     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T1=0.26+0.0024H2/d      (11.1.7-1)

    高度不超过15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T1=0.45+0.0011H2/d       (11.1.7-2)

    式中 T1——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s);

         H——自基础顶面算起的烟囱高度(m);

         d——烟囱筒身半高处横截面的外径(m)。

    2)烟囱底部地震弯矩和剪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0=α1GKH0     (11.1.7-3)

V0=ηcα1GK     (11.1.7-4)

    式中  M0——烟囱底部由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弯矩;

        α1——相应于烟囱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取值;

        GK——烟囱恒荷载标准值;

        H0——基础顶面至烟囱重心处的高度;

        V0——烟囱底部由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剪力;

        ηc——烟囱底部的剪力修正系数,可按表11.1.7采用。

    4  8、9度时应进行烟囱的竖向抗震验算,竖向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系数可采用2.5。

    5  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计算地震附加弯矩;截面抗震验算时可不计入筒壁的温度应力,但应计入温度对材料物理力学性能的影响,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条文说明

(Ⅰ)一般规定

11.1.1  普通类型的独立式烟囱,指高度在100m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和高度在60m以下的砖烟囱。特殊构造形式的烟囱指爬山烟囱、带水塔烟囱等。

11.1.3  对烟囱的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时,同样要考虑抗震承载力和构造两个因素。

(Ⅱ)A类烟囱抗震鉴定

11.1.4  独立式烟囱在静载下处于平衡状态,鉴定时需检查筒壁材料的强度等级。

    震害表明,砖烟囱顶部易于破坏甚至坠落,7度时顶部就有破坏,故要求其顶部一定范围要有配筋;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筒壁损坏、钢筋锈蚀严重,8度时就有破坏,故应着重检查筒壁混凝土的裂缝和钢筋的锈蚀等。

11.1.5  根据震害经验和统计分析,参照抗震设计规范,提出了不进行抗震验算的范围。

    烟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以按设计规范的方法为主,高度不超过100m的烟囱可采用简化方法;超过时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为保持95鉴定标准的水准,烟囱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的取值同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Ⅲ)B类烟囱抗震鉴定

11.1.6~11.1.7  新增B类烟囱的鉴定要求,并列出89规范的验算公式等。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