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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适用、运行高效、节能环保的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120km/h~160km/h、采用钢轮钢轨制式的新建、改建、扩建并服务于市域范围内中、长距离客运交通的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
1.0.3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安全可靠”是以安全为本,要求应达到预期的目的;“技术先进”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理论科学,应用可靠;“经济适用”要求在节能环保、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力求经济上的合理性。
1.0.2 本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的最高运行速度包括达到120km/h以上和不超过160km/h的钢轮钢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新建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为140km/h~160km/h时,应采用国内成熟的交流牵引供电制式。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140km/h时,采用直流或是交流牵引供电系统,应做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进行选择。
1.0.3 本标准是在总结《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及《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作为我国地铁工程规范指导地铁工程设计多年的经验上进行编制,按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km/h时,《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未规定或相关条文不适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的部分进行的标准编制,并根据专业相关性和标准编制有关要求进行章节划分。对于与最高运行速度不相关的专业条文不再作规定,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执行。对于专业通用设计规范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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