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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应采用全封闭线路,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
3.0.2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应符合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和服务水平。
3.0.3 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个阶段。初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应为第10年,远期应为第25年。
3.0.4 根据线路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应满足采用站站停、越行、主支线运行、跨线运行、越站通过等各类不同行车组织方案的需要。
3.0.5 系统设计最大能力不应小于24对/h。
3.0.6 车厢站立区站立密度宜为4人/㎡~5人/㎡。
3.0.7 地下行车区域结构净空应满足车厢内空气压力变化时人体舒适度的要求。
3.0.8 牵引供电系统制式宜采用直流制式或交流制式,应根据列车最高速度、车站间距、接触网悬挂条件以及合理的弓网关系综合比选后确定。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双流制式牵引供电系统。
3.0.9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应满足中心城区穿越、与其他轨道交通系统衔接协调、车辆解编、混编以及维保资源共享的要求。根据线路条件、敷设方式和车站间距,一条运营线路不同区段可采用不同的最高设计速度。
3.0.10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的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分期实施的需要。
3.0.11 线路、限界、信号等最高运行速度的检算应采用最高设计速度加10km/h进行核算。

条文说明
3.0.2 由于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作为城市主城区与城市外围卫星城、外围经济中心的快速连接线路,宜突出体现其功能定位和运输需求。也可以理解为是采用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制式、运营模式和服务水平的快速轨道交通,属于服务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工程。但不包括基于铁路系统制式新建、扩建或开行服务于城市的公交化运行客运列车系统标准。
3.0.3 关于设计年限,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条件、车辆及车站设备更换期与地铁等制式基本类同,本标准沿用《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关于设计年限的规定。
3.0.4 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及客流特征,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可采用站站停和大站快车的越行列车混合运行、主支线运行、跨线运行等灵活的行车组织模式;综合考虑到直达模式的经济性和运营代价,本标准不对直达运行模式作规定。
3.0.6 作为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设计应适当提高座席数,站立标准在地铁模式基础上适当降低,采用4人/㎡~5人/㎡。
3.0.7 参照我国高铁隧道有关空气动力学的相关标准,地下行车区域结构净空应满足空气压力变化时人体舒适度的要求,本标准沿用国铁和地铁标准。
3.0.9 一条市域快线,原则上为统一车辆参数,全线应采用相同的设计速度。市域线穿越区域多,可根据线路条件、敷设方式和车站间距,采用不同最高设计速度。局部段落工程条件困难时,如在复杂城区部分线路平面半径条件不能采用高速设置,可在满足运营功能前提下采用路段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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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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