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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生态环境保护
13.2.1 选线、选址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绕避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
13.2.2 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与绿化要求。各类构筑物景观应与城市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相互融合和协调;绿化设计应满足城市景观及园林绿化规定。
13.2.3 地面及高架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及变电所周围,宜采取植树绿化等生态保护措施。
13.2.4 土建结构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规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缓生态环境破坏及水土流失。
条文说明
1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地、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懦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内工程建设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有条件的尽量予以绕避,并应绕避文教区、医院、敬老院等特别敏感的社会关注区,地下线路应尽量避免下穿环境敏感建筑。
13.2.2、13.2.3 景观设计是民族、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融合的美学集成,既是城市和沿线居民的需要,也是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加强环境保护的需要。城市区域景观敏感度高,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尤其要重视景观与绿化设计。
13.2.4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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