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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地下结构
Ⅰ 地下车站
9.4.1 车站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取各自最不利的荷载组合进行设计;计入地震力或其他偶然荷载时可不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当围护结构兼做上部建筑物基础时,应进行垂直承载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验算。
9.4.2 车站基坑工程应按周围不同环境条件分段划分基坑保护等级,相邻段的保护等级差不宜大于1级。
9.4.3 膨胀土区域基坑挡土结构土压力,应根据实验数据或当地经验考虑土体膨胀后抗剪强度衰减的影响确定,并应计算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Ⅱ 盾构隧道
9.4.4 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并行隧道间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最大直径。
9.4.5 隧道净空尺寸应满足空气动力学、舒适度和建筑限界要求,建筑限界所确定的圆形断面直径6m~8m的隧道净空与建筑限界间裕量不宜小于150mm。
9.4.6 隧道衬砌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
9.4.7 隧道衬砌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衬砌环的分块应根据管片制作、运输、盾构设备、施工方法和受力要求确定,管片外径7m~9m的隧道宜采用7块~8块管片衬砌。
2 衬砌厚度应根据围岩类别、受力需求以及远期预测的水压综合确定,宜取隧道外轮廓直径的0.04倍~一0.06倍。管片外径为6m~8m的盾构隧道管片厚度不宜小于350mm,管片外径为8m~9m的盾构隧道管片厚度不宜小于400mm。
3 盾构隧道管片宜采用错缝拼装。
4 联络通道防火门框应根据列车运行产生的空气压力荷载进行核算,防火门着力点宜采用预埋件加强。
Ⅲ 矿山法隧道
9.4.8 区间隧道宜上下行线分修。区间隧道较短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时,宜采用满足消防要求的合修方案。
9.4.9 矿山法隧道的最小净距宜按照围岩地质条件、隧道断面尺寸及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两相邻单线隧道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9.4.9的规定。
表9.4.9 两相邻单线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注:B为隧道开挖断面的宽度(m)。
9.4.10 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单方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等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应满足抗裂、抗渗和抗侵蚀的要求。隧道结构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不应小于表9.4.10-1和表9.4.10-2的规定值。
表9.4.10-1 不同工程部位隧道结构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
表9.4.10-2 其他部位隧道结构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
9.4.11 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采用湿喷工艺,注浆材料宜采用对地下环境无污染及后期稳定无收缩的材料。
9.4.12 隧道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法暗挖隧道应采用复合式衬砌;
2Ⅰ~Ⅱ级围岩隧道衬砌宜采用曲墙式加底板的形式,Ⅲ~Ⅵ级围岩隧道衬砌宜采用曲墙式加仰拱的形式,隧道衬砌边墙与仰拱宜圆顺连接;
3 底板应配置双层钢筋,厚度不应小于30c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5,仰拱应整幅浇筑并与仰拱填充混凝土分开施工。
9.4.13 洞内附属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沟结构靠近道床一侧的沟身应增设构造钢筋;
2 柔性接触网下锚区段宜布置在地质稳定的地段;
3 隧道衬砌结构应预埋综合接地系统相关的设施,电缆、水沟等过轨通道宜采用预埋过轨方式。
9.4.14 隧道洞口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设计宜遵循早进洞、晚出洞的原则;
2 隧道洞门基础应设置在稳定的地基上,土质地基埋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m,地基承载能力不足时应采用扩大基础等措施;
3 隧道洞口应采取防洪、防淹、防落石、防不均匀沉降等措施;
4 当隧道洞口上方有公路跨越或邻近洞口的路堑顶有公路并行时,应在靠近线路的公路侧设置防撞护栏;
5 洞口附近缓冲结构应符合表9.4.14的规定。
表9.4.14 洞口附近缓冲结构设置要求
条文说明
9.4.8 一般情况下,市域快线矿山法隧道区间断面比地铁矿山法隧道断面大,采用上下行线分修更有利于建设安全。区间隧道较短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满足消防要求的合修方案。
9.4.9 本条规定了矿山法隧道的最小净距要求,并提出了宜按照围岩地质条件、隧道断面尺寸及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的基本原则。
9.4.10 本条提出了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单方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的原则性要求,并以表格的形式明确了隧道结构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
9.4.14 隧道洞口设置的缓冲结构除按空气动力学分析结论设置外,洞口附近建筑物在距离和特殊环境要求条件下,也应考虑缓冲结构的设置,避免隧道对周边环境安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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