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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综合监控


10.7.1 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成。
10.7.2 综合监控系统应集成或互联基于通信的移动闭塞(ATS)系统,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
10.7.3 换乘车站的综合监控系统宜按信息共享原则设置。
10.7.4 在控制中心和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应进行模式控制、时间表控制和群组控制;安全联锁应由各系统控制层完成。
10.7.5 综合监控宜采用模块化设计。
10.7.6 综合监控宜选用工业级产品,应能实现全天候不间断安全运行。
10.7.7 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
条文说明
10.7.5 综合监控系统的模块化设计可以为线路扩展及其他线路接入创造条件,还可以为更高级管理系统连接预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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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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