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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供电
Ⅰ 交流牵引供电系统
10.3.1 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10.3.2 接触网的标称电压应为25kV,长期最高电压应为27.5kV;短时(5min)最高电压不应大于29kV,最低电压应为20kV。
10.3.3 牵引网宜采用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
10.3.4 牵引供电系统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相邻主变电所之间接触网应设置电分相;双线区段应通过设置分区所实现上下行并联供电或越区供电。
10.3.5 牵引供电主变压器宜采用固定备用方式,过负荷能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TB/T3159的规定。
10.3.6 牵引供电主变压器宜采用无载调压方式,调压开关应纳入远程监视。
10.3.7 钢轨接触电压长期持续值不应高于60V,瞬时(0.1s)值不应高于785V,长期持续时间应大于300s。
10.3.6 牵引供电主变压器宜采用无载调压方式,调压开关应纳入远程监视。
10.3.7 钢轨接触电压长期持续值不应高于60V,瞬时(0.1s)值不应高于785V,长期持续时间应大于300s。
10.3.8 接触网应采用架空方式供电,接触网悬挂类型应符合最高设计速度下的弓网匹配要求。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架空刚性接触网。
10.3.9 柔性接触网悬挂系统最大跨距应根据线路情况、接触导线工作张力和最大允许风偏值综合确定。刚性悬挂系统最大跨距不宜大于12m。
10.3.10 空气绝缘间隙值应符合表10.3.10的规定。
表10.3.10 空气绝缘间隙值(mm)
续表 10.3.10
续表 10.3.10
注:表中数值适用于海拔不大于1000m的地区;当海拔大于1000m时,表中所列空气绝缘间隙值应进行修正。
10.3.11 接触网电分相设置位置应根据行车组织检算结果确定。
Ⅱ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10.3.12 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各类变电所应有双重电源,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变电所一、二级负荷的要求。
10.3.13 外部电源方案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电网现状及规划、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可采用集中式供电、分散式供电或混合式供电。
10.3.14 牵引网宜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走行轨回流方式或第三轨供电方式。
10.3.15 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应符合表10.3.15的规定。
表10.3.15 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
10.3.16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表10.3.16的规定。
表10.3.16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及其波动范围(V)
10.3.17 牵引网应采用直流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
10.3.18 牵引变电所宜结合车站进行布置,区间设置的牵引变电所应考虑设备运输及运营维护条件。
10.3.19 走行轨作为牵引回流的区段应焊接成长钢轨。
10.3.20 无砟道床区段,道床结构钢筋应作为杂散电流收集网可靠焊接,牵引变电所附近应设置道床结构钢筋的排流端子。
10.3.21 杂散电流敏感区段的牵引回流钢轨应采用增大钢轨泄漏电阻的绝缘措施。
10.3.22 当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纳入供电系统设计时,设计方案应通过经济技术综合比较确定。
Ⅲ 动力照明供电系统
10.3.23 为保障供电可靠性,宜设置全线贯通的中压供电网络作为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的电源进线。
10.3.24 配电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压变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只设置一座降压变电所的车站,降压变电所应设置在重负荷端;
2 一级负荷应由两回电源供电,当一回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回电源应能自动提供;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回电源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
3 采用放射式线路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采用不带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隔离电器;
4 消防供电回路自降压变电所0.4kV开关柜馈线开关应分开并自成系统。
10.3.25 动力、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控制柜或控制箱,车站公共区照明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2 车站或区间大容量设备(如冷水机组、推力风机)应由降压变电所0.4kV开关柜直接向设备自带电控箱(柜)配电;
3 照明光源应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等光电特性指标,车站宜采用LED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4 长时间照明的通道、站厅站台公共区及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区域在满足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下,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目标值;
5 车站公共区一般照明的电源应分别引自降压变电所的两段0.4kV母线,交叉配电;车站公共区的一般照明宜分为两组,两组照明各约占1/2,应急照明约占一般照明的1/10;
6 车站和区间有条件时宜设置自然采光,并应根据自然光亮度自动调节电光源照度。
Ⅳ 综合接地与防雷
10.3.26 综合接地系统应遵循等电位联结的原则,包括总等电位联结及局部等电位联结。
10.3.27 下列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和金属构件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1 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体部分5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和电气设备;
2 距贯通地线20m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接地装置。
10.3.28 综合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
10.3.29 高架及地面线路应设计防雷措施,地面建筑物宜优先利用自身的结构钢筋或钢结构等自然金属物作为防雷装置的一部分。
条文说明
Ⅰ 交流牵引供电系统
10.3.1 市域快线运行时速较高,且行车密度较大,供电电源容量需同时考虑牵引用电负荷及动力照明负荷需求,当采用交流牵引供电系统时,进线电源电压等级需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10.3.3 牵引网的供电方式选择与牵引负荷密切相关,市域快线总体上来看负荷远小于高速铁路,采用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一般可满足供电要求。
10.3.4~10.3.6 这些条文从目前技术应用及维护管理的成熟度方面考虑,后期牵引供电主变压器的备用方式、牵引供电系统的供电方式、牵引供电主变压器的调压方式,可以根据技术方案的发展及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选择。
10.3.8 部分如穿越城市中心的市域快线,由于会出现较多地下隧道区段,在隧道区段采用刚性悬挂系统,对于后期的运营维护其优势相对明显,因此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架空接触网的采用形式。
Ⅱ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10.3.13 根据市域快线穿越的区域,采用直流牵引供电系统时,其外部电源供电方案,可根据工程特点及外部电源情况综合比选后确定。
10.3.14 一般情况下,市域快线运行速度相对较高,从目前技术应用及维护管理的成熟度方面考虑,建议采用架空接触网的供电方式。但不排除结合部分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第三轨供电技术的发展,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牵引网采用架空接触网或第三轨供电方式。
10.3.21 当工程采用直流牵引供电系统、走行轨作为牵引回流时,各地轨道交通工程均不同程度出现了杂散电流泄漏的问题,部分工程还较为严重。由于工程穿越的范围较广,部分区段对于杂散电流的泄漏及防护比较敏感,比如穿越或临近石油、燃气管线及地方供电部门主变压器、轨道交通工程的穿越河流等特殊区段,对于杂散电流的防护要求较高,可在原来钢轨扣件绝缘及道床防护的基础上,牵引回流钢轨采用增大钢轨泄漏电阻的绝缘措施,从源头上实现杂散电流防护的有效性及长效性。
Ⅲ 动力照明供电系统
10.3.25 随着LED照明技术快速发展,其可靠性、性价比大幅提升,LED具有光效高、寿命长、对环境污染小、检修维护工作量小等优点,推荐加大LED照明应用范围。照明功率密度按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目标值,高标准要求,推动照明节能,减少运营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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