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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车辆基地应包括运用库、检修厂房、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11.1.2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应便于城市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管线引入及城市道路的连接,宜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11.1.3 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1.1.4 当车辆基地设计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既有道路、规划道路及重要管线迁改时,相关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步施工。
11.1.5 车辆基地应提供新车进入车辆段的运输条件;车辆基地内应有运输、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当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路口前安装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高、限载标志牌。
11.1.6 当车辆基地需进行物业开发时,应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车辆基地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以及相关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
11.1.7 车辆基地线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基地附近内涝水位和周边道路高程设计;车辆基地的车场线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00年一遇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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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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