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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车站建筑
9.1.1 车站设计应在候乘环境、服务标准、功能布局、设备配置、装饰装修、标志引导等方面满足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功能性要求和长距离出行乘客舒适性需求。
9.1.2 城市待建区或规划改造区的车站设计应预留与周边地块的接口条件,宜与地下过街通道、临近物业开发建筑等结合建设。
9.1.3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宜采用付费区换乘方式。
9.1.4 站厅至每个侧式站台之间应设置不少于一台垂直电梯;具有机场和铁路客运枢纽站接驳功能线路的车站,其付费区内站厅至岛式站台之间宜设置不少于两台垂直电梯。
9.1.5 车站土建规模应按远期车站有效站台长度一次实施。
9.1.6 车站建筑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层公共区装修后净高不宜小于3300mm;
2 线路中心线到侧墙净距停靠线不应小于2250mm,越行线不宜小于3000mm。
9.1.7 车站出入口、站厅至站台宜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当提升高度不大于10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站厅与每个站台间应设不少于两组上、下行自动扶梯;每座车站应在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
条文说明
9.1.2 在有条件的车站综合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及设施,有利于车站周边的客流吸引和聚集。
9.1.3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与其他轨道交通线按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需求,优先采用付费区换乘方式;当受运营管理部门或机构不适宜采用付费区换乘时,也可在两者间设置分隔设施并可通过验票机实现付费区直接连通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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