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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通信


10.4.1 通信系统应与已建线路通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应为后续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10.4.2 专用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和灾害两种运营方式的通信需求。
10.4.3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应满足公众通信服务要求,运营商移动通信系统服务覆盖宜包含工程全域。
10.4.4 公安通信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的通信需求。
10.4.5 有线及无线调度通信、中央级广播等重要语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
10.4.6 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120km/h~160km/h速度下可靠、稳定的车-地间信息传输要求,并应与政务网互联互通。

条文说明
10.4.2 专用通信系统在正常运营方式时,应为运营管理提供信息;在灾害运行方式时,应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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