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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通信
10.4.1 通信系统应与已建线路通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应为后续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10.4.2 专用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和灾害两种运营方式的通信需求。
10.4.3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应满足公众通信服务要求,运营商移动通信系统服务覆盖宜包含工程全域。
10.4.4 公安通信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的通信需求。
10.4.5 有线及无线调度通信、中央级广播等重要语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
10.4.6 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120km/h~160km/h速度下可靠、稳定的车-地间信息传输要求,并应与政务网互联互通。
条文说明
10.4.2 专用通信系统在正常运营方式时,应为运营管理提供信息;在灾害运行方式时,应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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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制定限界的基本参数
- 6.3 区间建筑限界
- 6.4 车站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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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线路平面
- 7.2 线路纵断面
- 8 轨道
- 9 土建工程
- 9.1 车站建筑
- 9.2 路基
- 9.3 高架结构
- 9.4 地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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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供电
- 10.4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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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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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3 控制中心
- 11 车辆基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检修工艺
- 12 防灾
- 13 环境保护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生态环境保护
- 13.3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
- 13.4 废水、污水、废气污染防治
- 13.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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