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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车站建筑限界
6.4.1 站台面距车厢地板面的高差不应大于30mm。
6.4.2 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按不侵入车站车辆限界确定。站站停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00mm,越行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10mm。
6.4.3 站台计算长度外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距离宜按设备限界另加不小于50mm安全间隙计算。
6.4.4 当采用AC25kV牵引供电制式时,顶部构筑物至轨面高度建筑限界不应小于6500mm;当采用DC1500V/DC3000V牵引供电制式时,顶部构筑物至轨面高度建筑限界不应小于4500mm。
6.4.5 地下车站站台范围有越行列车过站条件下,应按空气动力学需求确定线路中心线到侧墙内侧的距离;没有越行列车过站条件下,线路中心线到侧墙内侧的距离市域A型车不应小于2200mm,市域B型车不应小于2100mm,市域D型车不应小于2400mm。
条文说明
6.4.1 站台面距车厢地板面的高差主要考虑车辆不同载荷条件及车轮磨耗,设计中按30mm取值。
6.4.4 为了减小AC25kV牵引供电制式柔性接触网安装所引起的站台层的高度问题,成都市域快线在实际工程中就是采用轨顶排热风道置于站台上方的设计,可以较好地将顶部构筑物至轨面的高度控制在6500m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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