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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废水、污水、废气污染防治


13.4.1 车站、车辆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
13.4.2 排水系统应与城市排水系统相协调,生活污水应优先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车辆基地洗车废水宜采用回用系统。
13.4.3 车辆基地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综合维修库工艺间等应安装消烟除尘净化装置,食堂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条文说明
13.4.1 车辆基地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沿线车站的生活污水排放,若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3.4.2 废水回用既可以有效节约和利用宝贵的淡水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水或废水的排放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缓解城市排水管道的超负荷现象。
13.4.3 根据车辆基地生产车间作业特点及先进的低污染工艺设备的应用,本条仅对产生烟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和工艺用房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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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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