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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限界应按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分类。
6.1.2 限界设计应按市域A、市域B和市域D型车数据和车辆厂提供的车辆数据作为基本输人条件确定设计原则。
6.1.3 当进行车辆限界设计时,计算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计算车辆基本参数(mm)
注:本表供车辆限界设计使用。
6.1.4 当相邻区间线路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设备限界之间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当两线间有墙或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或柱的宽度及其施工误差确定。
6.1.5 轨行区内安装的设备、管线与设备限界安全间隙不宜小于50mm。
条文说明
6.1.5 条文中所列的管线包含支架、接触网立柱、信号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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