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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车间卫生及各区域装饰要求


5.4.1 乳制品厂生产车间卫生及辅助用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的有关规定。车间各区域装饰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车间各区域装饰

5.4.2 乳制品车间出入口宜设风幕及灭虫灯,非全年空调的房间的外窗应设不可开启的纱窗。

5.4.3 乳制品车间宜采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增加人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4.4 乳制品厂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条文说明

5.4.1~5.4.4 乳制品车间卫生要求高。条文规定了一些措施,以防止蝇虫飞入车间和操作人员带入污物,防止车间内因潮湿而生霉菌等,从而保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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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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