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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化验室


12.4.1 乳制品厂可按生产规模设置中心化验室,当收奶量大时,可分设生奶化验室。

12.4.2 当全厂设两个以上乳制品生产车间时,可分设车间化验室。

12.4.3 乳制品厂的化验室配置除应满足乳制品厂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中心化验室宜分理化检验间、微生物检验间、无菌室、洗涤杀菌间、精密仪器间及药品贮存间等功能间。中心化验室的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辅材料质量检验;

    2 产品质量检验;

    3 在制品的中间质量检验;

    4 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参数测定;

    5 协助管理部门进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数据的测定;

    6 生产异常情况的查定与特殊化验;

    7 协助技术部门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12.4.4 化验室的精密仪器间宜布置在不受阳光照射的位置,应在不受震动的区域。

12.4.5 全厂应设置专门的记录存放柜,记录存放期除应满足产品质量追索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2.4.6 全厂应根据产能设置满足品控要求的产品留样间。

条文说明

12.4.3、12.4.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对我国乳制品企业的化验室、设备配置及记录存放期等有相应的严格要求。工程设计时要从化验室的区间布局、设备配置等硬件设置上,注意满足乳制品厂建成时获取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避免工程因设计考虑不周形成的硬伤。因此第12.4.5条特别提出乳制品厂的化验室配置及记录存放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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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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