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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及工业卫生


15.0.1 乳制品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并应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5.0.2 机械设备裸露传动、转动部件应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

15.0.3 乳制品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系列GB 150.1~GB 150.4和《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系列GB/T 20801.1~GB/T 20801.6的有关规定。

15.0.4 喷雾干燥塔、粉料仓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设施应设有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泄爆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15.0.5 厂内噪声(A声级)限制值不应超过表15.0.5中的规定。

表15.0.5 厂内噪声(A声级)限制值

15.0.6 乳制品厂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建筑物间的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5.0.7 乳制品厂制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

15.0.8 生产车间应设置操作人员、车间、生产设备、工器具的消毒设施。

15.0.9 在酸碱使用及储存区应设置事故洗眼喷淋器。

条文说明

15.0.3 乳制品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采用,是乳制品厂工程设计和建设中,重要的安全控制点之一,在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在涉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改造、使用、维修、定期检验等其他方面时,还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4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15.0.5 表15.0.5中所列达到噪声级标准,主要取自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标准规定。

15.0.6 乳制品厂制冷系统的氨压缩机等机器、设备,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故,危害极大,为了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扩大,除制冷设计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外,应设有紧急泄氨器等应急装置。氟利昂制冷系统中,应用易熔塞作紧急安全泄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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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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