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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乳制品厂用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气源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厂内动力中心。

9.1.2 空气压缩机宜设多台,空气压缩机的额定排气量应满足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生产工艺用气的最大耗气量,并宜有一定的余量。

9.1.3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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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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