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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供应


9.2.1 生产工艺及仪表用压缩空气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干燥处理措施。

9.2.2 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及生产工艺用压缩空气的气源,应设专用的贮气罐。气源的工作压力、温度应能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9.2.3 氮气气源可采用无油、干燥、洁净的压缩空气或制氮机自带的压缩空气制备及净化系统。

9.2.4 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氮气和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质量,应符合工艺对乳制品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9.2.3 对于有集中空压站的厂区,氮气制备的气源通常采用净化后的压缩空气。无集中空压站的厂区,氮气制备的气源通常采用制氮机自带空压机及空气净化系统。

9.2.4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压缩空气、氮气和二氧化碳等气体直接进入和接触产品,涉及食品卫生安全。设计时首先应满足乳制品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以防止与产品接触的气体造成乳品的间接污染,目前乳制品工程可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设计,与产品接触的氮气和二氧化碳,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氮气》GB 29202和《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0621的有关规定;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中固体颗粒等级2级、湿度等级6级、含油等级1级、无味、无菌的有关规定。当工艺对产品质量有更高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进行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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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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