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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力和照明


7.2.1 乳制品厂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7.2.2 乳制品车间内的动力配电箱宜集中装设在车间配电室内。潮湿场所的电器,应采用外壳具有IP55防护等级的产品。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箱柜的钢制壳体,应加强防锈处理或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箱柜内部宜设置电加热器。

7.2.3 乳制品车间内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方式,应便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管道、墙面、地面等处进行卫生清扫,不宜留有妨碍清扫的死角。

    各种电气箱柜不宜紧靠墙、柱安装,与墙柱的间距宜大于0.2m。落地安装的箱柜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小型电气箱宜装在独立的支架或设备、管道的支架上。

7.2.4 乳制品车间操作开关或按钮的集中程度,应符合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及操作要求。

    当设有中央控制室时,操作现场应设置用于操作和检修的开关或按钮。

7.2.5 远程控制的电动机,现场被控设备旁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能解除远程控制。

7.2.6 乳制品厂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的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装置,而不应直接关停风机。

7.2.7 乳制品厂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表7.2.7所规定的数值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该表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该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高效光源及节能型镇流器。对于视觉要求较高的质量监控场所,应装设局部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表7.2.7  乳制品厂一般照明的照度值

    注: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本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可增加20%。

7.2.8 乳制品车间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水防潮的照明灯具和开关。

7.2.9 在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捕虫灯(器)。

7.2.10 浓缩、干燥工序等层高较高的厂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及部位应兼顾使用和维修的方便。

7.2.11 安装在暴露的原辅料、半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

7.2.12 乳制品厂冷库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乳制品车间内收乳与预处理、配料、凝冻、老化等工序属潮湿且具有轻度腐蚀的场所,电气设计及安装应充分重视车间环境的特征,满足实际运行的要求。

7.2.2、7.2.3 结合国内外乳制品车间电气设备运行的特点,提出电气设备在设计及安装中应注意的要点与具体做法。以提高乳制品车间配电工程的安全,改善车间环境卫生条件,便于操作和维修。

7.2.4 目前,我国乳制品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比较高,不同工序的配电及控制适当集中较为切合实际。

7.2.5 现场紧急停车开关是遥控电动机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以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7.2.7 条文中,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参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照度值是指车间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节能要求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

7.2.9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生产卫生的环境要求。

7.2.10 根据工厂实际运行经验,这些场所应便于灯具调换和清扫。

7.2.11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照明设施破裂时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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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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