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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乳制品厂的锅炉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8.1.2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或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2 锅炉房排烟管道应定期清理,防止对厂区造成污染;其他排烟、除尘、脱硫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锅炉房排烟、除尘、脱硫装置应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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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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