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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乳制品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灰渣及机械噪声等三废的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3.1.2 乳制品厂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或设环保管理机构。

条文说明

13.1.1 据调查,目前国内乳制品厂所排放的生产废水,其5日生化需氧量(BOD5)一般为600mg/L~15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一般为900mgL~3000mg/L。这种污水排入水体,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当水体缺氧时,变黑发臭。

    各地燃煤品种不一,锅炉排放的烟气及煤灰渣,对大气和环境有不同程度的污染,但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生产中使用的各种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均质机等机械,产生程度不同的噪声,有损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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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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