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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质量控制


2.8.1 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
2.8.2 对水质可实行职能部门、供水厂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
2.8.3 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应贯穿于检验的全过程。
2.8.4 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
2.8.5 中心化验室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2.8.7 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送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条文说明

2.8.6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章第9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3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1)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2)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3)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监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供水水质检验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合格,否则水质检验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该条款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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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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