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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质量控制
2.8.1 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
2.8.2 对水质可实行职能部门、供水厂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
2.8.3 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应贯穿于检验的全过程。
2.8.4 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
2.8.5 中心化验室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2.8.7 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送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8.6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章第9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3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1)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2)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3)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监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供水水质检验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合格,否则水质检验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该条款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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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水质监测
- 2.1 一般规定
- 2.2 原水
- 2.3 净化工序水
- 2.4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 2.5 检验方法
- 2.6 在线监测
- 2.7 净水药剂及材料
- 2.8 质量控制
- 3 制水生产工艺
- 3.1 一般规定
- 3.2 质量控制
- 4 供水设施运行
- 4.1 取水口
- 4.2 原水输水管线
- 4.3 预处理
- 4.4 加药和消毒
- 4.5 混合、絮凝
- 4.6 沉淀
- 4.7 澄清池
- 4.8 普通滤池
- 4.9 臭氧接触池
- 4.10 活性炭滤池
- 4.11 臭氧系统
- 4.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 4.13 清水池
- 4.14 污泥处理系统
- 4.15 地下水处理系统
- 4.16 厂级调度
- 5 供水设备运行
- 5.1 水泵
- 5.2 电动机
- 5.3 变压器
- 5.4 配电装置
- 5.5 低压配电装置
- 5.6 防雷保护装置
- 5.7 电力电缆
- 5.8 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 5.9 室内配电线路、电气及照明设备
- 5.10 配电线路的异常运行与事故处理
- 5.11 直流电源
- 5.12 变频器
- 5.13 继电综合保护装置
- 6 供水设施维护
- 6.1 一般规定
- 6.2 取水口设施
- 6.3 原水输水管线
- 6.4 预处理设施
- 6.5 投药设施
- 6.6 混合絮凝设施
- 6.7 沉淀、澄清设施
- 6.8 普通滤池
- 6.9 臭氧接触池
- 6.10 活性炭滤池
- 6.11 臭氧发生器
- 6.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 6.13 清水池
- 6.14 消毒设施
- 6.15 污泥处理系统
- 6.16 地下水处理设施
- 6.17 排水设施
- 7 供水设备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水泵
- 7.3 电动机
- 7.4 变压器
- 7.5 高压配电装置
- 7.6 高压断路器
- 7.7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
- 7.8 高压熔断器
- 7.9 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
- 7.10 电力电容器
- 7.10 电力电容器
- 7.11 低压配电装置
- 7.12 二次回路系统
- 7.13 防雷与过电压保护装置
- 7.14 接地装置
- 7.15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
- 7.16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
- 7.17 变频器
- 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2 控制室
- 8.3 现场监控站
- 8.4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
- 8.5 在线仪器仪表
- 8.6 执行器和驱动器
- 8.7 防雷与防电磁涌流
- 8.8 视频系统
- 9 安全
- 9.1 水质安全保障
- 9.2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
- 9.3 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
- 9.4 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使用安全
- 9.5 电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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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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