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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低压配电装置


5.5.1 低压配电装置的运行应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周期与高压配电装置相同,巡视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应记入巡视记录,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装置应在额定电压以内运行,并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平衡、线路末端配电装置电压降是否超出规定。
    2 各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器内部有无异响、异味。
    3 检查空气开关、启动器和接触器的运行是否正常、噪声是否过大、线圈是否过热。
    4 带灭弧罩的电器,三相灭弧罩是否完整无损、有无松动。
    5 电路中各连接点有无过热现象,母线固定卡子有无松脱,低压绝缘子有无损伤及放电痕迹。
    6 接地线连接是否完好。
    7 雨天应检查室外配电箱是否渗漏雨水,室内缆线沟是否进水,房屋是否漏雨。
5.5.2 低压配电装置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低压母线和设备连接点超过允许温度时,应迅速停次要负荷,并及时对缺陷进行检修。
    2 当各种电器触头和接点过热时,应检查触头压力或接触连接点紧固程度,并应消除氧化层、打磨接点、调整压力、拧紧连接处。
    3 当电磁铁噪声过大时,应检查铁芯接触面是否平整,对齐,有无污垢、杂质和铁芯锈蚀,检查短路环是否断裂,检查电压是否降低等。
    4 低压电器内发生放电声响,应立即停止运行。
    5 当灭弧罩或灭弧栅损坏或掉落时,应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6 当三相电源发生缺相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时,应立即停电处理。
    7 当空气断路器等产生越级跳闸时,应校验定值配合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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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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