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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供水厂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企业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保证管网末梢压力。
3.1.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2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质、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
    3 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必须计量,且流量仪表计量率应达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应按其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 制水工艺中的投药系统应优先选择计量泵,以便于进行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
    5 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输配水泵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依据当地计量部门量值传递的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检测。
    6 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必须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并应对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3.1.5 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并满足制水生产工艺的要求。
3.1.6 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不宜超设计负荷运行。特殊情况超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当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

条文说明
3.1.1 各供水厂水源水质不同,供水厂生产工艺不同,从可操作性出发,各供水厂必须有针对自己水厂生产特点的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其中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3.1.2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21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22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
    不间断地供水是对水厂的基本要求,同时水压不达到要求就无法保证供水,因此该条款为强制性。
3.1.3 本条是强调应对投入运行的系统进行优化,以实现优质、安全,高效、节能的目的。同时强调制水工序的质量控制要有计量,如主要水质参数和压力、水位、电量等参数,要配置在线监测仪表;进出厂水均应以表计量,以实现对单耗、制水成本的正确核算。出厂水计量还将为产销差率的计算提供依据。执行本条文应注意在制水工艺系统选择计量泵时,要优先考虑是否便于进行自动控制。
3.1.4 该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供水排水设计手册》(第3册,城市给水)6.1.2药剂投加量,必须设置计量设备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并应注意对计量设备本身的标定和经常校验。另外,各地区供水企业的管理办法中对净水药剂投加量都有规定,并分别对投加药剂的计量泵也有要求。
    因为药剂投加量和投加药剂类别的选择,对供水厂优化处理工艺的调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出厂水水质最重要的环节,因此,这条应当为强制性。
3.1.5 本条明确了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的能力与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其目的是要求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作为生产运行的一部分,作为常规处理的延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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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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