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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沉淀


4.6.1 平流式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沉淀池出水不得淹没出水槽。
    2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做好排泥工作。当采用排泥车排泥时,排泥周期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和排泥水浑浊度确定;当采用其他形式排泥时,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3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
    4 平流式沉淀池出水浑浊度指标宜控制在3NTU以下。
    5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减少滤前水的浑浊度的波动。
    6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应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
4.6.2 斜管、斜板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做好排泥工作,并应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和排泥水浑浊度确定。
    2 启用斜管、斜板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
    3 斜管、斜板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4 斜管、斜板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
    5 斜管、斜板沉淀池出水浑浊度指标宜控制在3NTU以下。
4.6.3 气浮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浮池宜连续运行。
    2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5m/min。
    3 气浮池底部应定期排泥。

条文说明

4.6.1 本条文规定与原规程相应部分的内容相比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对平流式沉淀池运行水位的控制和出口浊度指标控制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以适应水质提高的需要。此外,对沉淀池停止和启用操作中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所采取的措施不作具体规定。
4.6.2 本条第2款规定在启用斜管、斜板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防止斜管、斜板漂起。清洗时,应缓慢排水,防止斜管、斜板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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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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